政府對於其所進用且從事稀少性、危險性、重點研究項目或於特殊環境工 作之科學技術人員,應優予待遇、提供保險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對於從事科學技術研究著有功績之科學技術人員,應給予必要獎勵,以表 彰其貢獻。 前二項關於科學技術人員之優予待遇、提供保險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著 有功績者之獎勵,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