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部得邀集有關機關代表、文化創意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或業界人士辦
  理協助、獎勵及補助案件之審查;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可行性。
  二、經費合理性。
  三、執行之能力、經歷及實績。
  四、對整體產業之影響。
  五、文化與科技跨界結合之程度。
  六、地方特色之提升。
  七、城鄉及區域均衡發展之促進。
  八、文化藝術普及之促進。
  九、國際潮流之符合。
  十、其他本部規定之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