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農產品經營者依前條規定申請獎勵及補貼,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農產品經營者身分證明文件、設立登記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土地登記謄本、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耕作使用同意書等文件。
三、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從事友善環境實
    際耕作之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農產品經營者姓名、聯絡地址、土地
    地段地號、面積、作物別及登錄日期等)。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立法理由〕
明定申請獎勵及補貼應檢附之文件及受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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