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獎勵及補貼,包含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及有機農業生產補
貼。
前項獎勵及補貼之基準如下:
一、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及有機農業生產補貼,
    同一土地獎勵及補貼最長三年,其金額如下:
  (一)水稻及蔬菜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其他作物每年每公頃新臺
        幣八萬元。同一土地混植作物,以較低之作物項目計算獎勵及補
        貼。
  (二)畜牧場依登記面積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三)水產養殖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八萬元。
二、有機驗證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其金額如下:
  (一)作物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二)畜牧場依登記面積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三)水產養殖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四)有機驗證土地因故回復為轉型期驗證者,仍依有機驗證土地獎勵
        基準予以獎勵。
三、友善環境耕作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
    元,同一土地獎勵期間最長三年。
前項土地未滿一公頃,按比例發給。
第二項金額應按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當月不予計算;因轉型期滿轉換
為有機驗證,致同一土地於同月份同時具有機轉型期驗證及有機驗證資格
,當月份按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獎勵及補貼基準計算金額。
有機農業生產採密閉型環控設施經營,或水泥、柏油等鋪面之土地面積,
不予獎勵及補貼。但畜牧場登記範圍之土地及設施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獎勵及補貼之內容。另本辦法所定獎勵及補貼係秉綠色給
    付概念,爰符合資格之土地均可申領維護生態保育獎勵,至由慣行生
    產轉為有機生產之轉型期間,易因不使用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
    用藥品及其他合成化學品等,導致產量減少,故於轉型期間另給予有
    機農業生產補貼。此外,針對從事有機農業之土地,應考量對環境永
    續發展程度,其獎勵及補貼應予以差異化,並以土地取得有機驗證為
    最終永續之目標,爰除有機驗證土地之獎勵年限不予設限外,其餘土
    地給予最長三年之獎勵及補貼年限,以引導友善環境耕作者轉型有機
    驗證,爰為第二項規定。
二、第三項明定獎勵或補貼金額依面積比例發給。
三、第四項明定獎勵及補貼期間之計算方式,及同一土地於同月份同時具
    有機轉型期驗證及有機驗證資格之計算方式。
四、按利用密閉型環境控制設施或具水泥、柏油等鋪面經營有機農業,未
    合於推動生態永續之精神,爰於第五項排除該等土地適用獎勵及補貼
    之資格。但畜牧場登記範圍之土地及設施不在此限。
五、參考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要點第四點及第六點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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