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推廣有機農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
一、推動有機農業生產面積擴增,有具體成效。
二、發展有機農產品供應鏈,擴大行銷通路,有效提升有機產業規模著有
    實蹟。
三、從事有機農業教育訓練工作,培育有機農業人才,具有重大貢獻。
四、從事有機農業推廣工作,改善農民生活品質,具有重大貢獻。
五、輔導農民提升有機農業經營管理績效,有具體成效。
六、從事有機農業相關研究獲有特殊成果,對促進有機農業發展,具有重
    大貢獻。
七、維護生態保育及推動資源永續利用,促進有機農業發展,有具體成效
    。
〔立法理由〕
一、為促進有機農業發展,爰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給予獎勵之情形
    。
二、獎勵之對象,以寬列為原則,於推動轉型有機農業生產與維護生態保
    育有具體成效或事蹟者,皆列入得獎勵之對象,不限定為農產品經營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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