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領取獎勵或補貼者,有不符規定或虛偽不實,致不應領取或溢領
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原獎勵或補貼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
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所領取之獎狀、獎牌或
獎座,應予註銷。
前項應返還之獎勵或補貼,得由次期獎勵或補貼扣抵。
〔立法理由〕
一、明定不應領取或溢領補貼或獎勵之處理方式。
二、參考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第十二條之一
    及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要點第九點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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