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審認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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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農糧作物友善環境耕作推
    廣團體(以下簡稱友善耕作團體)之審認,以確認該團體推廣之農法
    或耕作方式(以下簡稱推廣農法)符合友善環境耕作原則,並能落實
    對其登錄農民之稽核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推廣之農法符合下列原則者,得向本
    會申請審認為友善耕作團體:
  (一)維護水土資源、生態環境與生物多樣性,促進農業友善環境及資
        源永續利用。
  (二)農業生產過程不使用合成化學物質、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

三、申請友善耕作團體審認,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向
    本會申請: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章程影本。
  (二)與推廣友善環境耕作業務相關之組織與人員配置說明。
  (三)推廣農法之耕作基準或作業規範,其內容應包括生產環境條件、
        土壤肥培管理、病蟲害管理、雜草管理等。
  (四)登錄農民之稽核管理規範及農民清冊(格式如附件二)。
  (五)最近一年財務報表,新設立或登記之法人或團體得以財務計畫書
        替代。
  (六)最近一年對於推廣農法或登錄農民所為相關宣導或輔導紀錄。
  (七)其他因審查需求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及第五款所定文件,機關(構)及學校免附。

四、本會為辦理前點之審認,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消費者團體代表組成審
    查小組協助辦理審查。

五、本會受理審查之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者,並將通過審認之友善耕作
    團體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及審認有效期間公布於本會農糧署網站。

六、前點所定審認有效期間自本會書面通知通過審認之日起三年。
    審認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友善耕作團體得檢附第三點第五款及第
    六款所定文件向本會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三年;逾期申請者,
    應重新申請審認。
    友善耕作團體經本會審認欠缺辦理業務能力者,不予核准展延。

七、經本會審認通過之友善耕作團體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系統登錄及維護施行其推廣農法之農民資料。
  (二)配合本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要點業務查核。
  (三)推廣農法之基準或作業規範有異動時,於一個月內函報本會備查
        。
  (四)配合其登錄農民需求,開立當年度友善環境耕作證明文件,其內
        容應包括農民姓名、聯絡地址、土地地段地號、面積、作物別及
        登錄日期等)。

八、友善耕作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除以書面廢止其審認資格外,
    並自本會農糧署網站移除其名單:
  (一)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設立或登記者。
  (二)未依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規範落實管理其登錄農民或未依前
        點規定配合辦理相關事項,經本會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抽驗其登錄農民
        之田間、集貨場及市售農產品,於最近一次違規日起回溯一年之
        期間累計五次檢出禁用物質者。但經友善耕作團體查證其違規情
        節不可歸責於其登錄農民並經本會認可者,不予計次。

九、經本會審認通過之友善耕作團體,本會得予輔導協助。

十、本要點所定本會應辦理事項,由本會農糧署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