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狩獵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狩獵不得以左列方法為之:
  一、炸藥。
  二、毒藥。
  三、陷阱。
  四、縱火。
  五、除獵槍之外其他槍枝。
  前項方法有採用之必要時,應呈經當地警察機關核准,並先期布告及牌
  示狩獵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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