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狩獵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狩獵證書除附印狩獵法外,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狩獵人之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址(附貼最近半身像片)。
  二、獵具種類(如係使用新式獵槍者,須繳驗槍照)。
  三、狩獵區域。
  四、有效期間。
  五、狩獵證書字號及證書費(其費用由內政部核定之)
      。
  六、狩獵證書不得轉借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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