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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獎勵民眾主動提供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犯罪情報線索,協助主管機
    關破案,維護生態平衡及國家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理民眾提供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犯罪線索之單位、地址、電話等資
    料如附表。各級政府並得視需要設置專用信箱及專線電話受理檢舉事
    宜。

三、民眾提供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犯罪情報線索,可直接使用「一一0」
    電話,自動電話,並可以口頭或書面行之。

四、各有關機關民眾提供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犯罪情報線索,應設置專簿
    ,詳實記錄檢舉人資料及檢舉事實並注意保密。不論是否管轄之機關
    ,均應立即親切受理,不得推諉延誤。

五、民眾提供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犯罪情報線索,不論以書面、口頭、電
    話或任何方式,均應予以保密,其書面或紀錄資料均不得附卷處理。
    並不得將提供線索之民眾身分資料供給或洩漏於新聞傳播機構。違反
    規定者,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澈底追究責任,依法嚴辦。但經提供線
    索之民眾同意公開表揚者,不在此限。

六、辦理刑案移送時,不得將提供線索民眾列入刑案移送(報告)書之關
    係人,以資保密。司法機關傳訊作證時,主管機關承辦人員應出庭說
    明之。

七、凡由民眾提供線索資料因而制止犯罪發生或偵破犯罪案件,應依其身
    分事蹟核發獎金。

八、民眾提供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犯罪情報線索,協助破案之獎勵標準如
    左:
  (一)
        ┌─────┬─────────────────┐
        │ 提供情報 │發給獎金額度                      │
        │          ├───────────┬─────┤
        │          │刑事罰案件            │行政罰案件│
        │          ├───┬───┬───┼─────┤
        │          │偵破涉│偵破涉│偵破涉│查獲涉及瀕│
        │          │及瀕臨│及珍貴│及其他│臨絕種野生│
        │          │絕種野│稀有野│應予保│動物案件  │
        │          │生動物│生動物│育類野│          │
        │          │案  件│案  件│生動物│          │
        │          │      │      │案  件│          │
        ├─────┼───┼───┼───┼─────┤
        │嫌犯姓名、│三萬元│一萬元│五仟元│  三仟元  │
        │住址及犯罰│  至  │  至  │  至  │    至    │
        │直接證據  │十萬元│五萬元│一萬元│  一萬元  │
        ├─────┼───┼───┼───┼─────┤
        │犯罪直接證│二萬元│一萬元│三仟元│  二仟元  │
        │據        │  至  │  至  │  至  │    至    │
        │          │五萬元│三萬元│五仟元│  五仟元  │
        ├─────┼───┼───┼───┼─────┤
        │嫌犯姓名或│一萬元│五仟元│二仟元│  一仟元  │
        │住址      │  至  │  至  │  至  │    至    │
        │          │三萬元│一萬元│二仟元│  三仟元  │
        ├─────┼───┼───┼───┼─────┤
        │犯罪間接證│五仟元│三仟元│一仟元│  五佰元  │
        │據        │  至  │  至  │  至  │    至    │
        │          │一萬元│一萬元│三仟元│  一仟元  │
        └─────┴───┴───┴───┴─────┘
  (二)凡民眾提供獵捕、宰殺、走私、加工、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
        產製品之具體情報線索,因而查獲價逾(市價)億元之野生動物
        及其產製品,或查獲十人以上之組織式集團或嫌犯,足以影響國
        家形象之案件者,最高發給獎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三)民眾逮捕現行犯送交主管機關究辦或協助緝獲逃犯者,依案情及
        實際狀況,核發獎金新臺幣壹至壹拾萬元,情節特殊重大者,得
        酌情加倍專案核發。
  (四)訂有懸賞金額或其他法令有明定獎金,其金額優於本要點者,從
        其規定。

九、有關獎勵事宜俟所檢舉案經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經行政處分後一
    個月內由受理檢舉單位檢附起訴書、偵辦案件原簽影本(足以證明檢
    舉人事實之簽呈文書)、相關事證或處分書影本,密函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核發。

十、本要點所列獎勵經費由年度預算中編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