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員工獎懲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農田水利會員工獎懲事項,依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六十
    七條規定,訂定本基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功:
  (一)研究重要工程或水利建設計畫等,提出具體改革方案或論著,經
        採行對水利建設確有重大貢獻者。
  (二)重大工程在施工期間,遇有重大事故,冒險從公,處置適當者。
  (三)對於工程測繪或設計有新穎創作,確有重大貢獻者。
  (四)改進施工方法或採行新工法而提高工程品質並節省大量工料,有
        具體事實者。
  (五)水利設施受天然嚴重之損害能及時冒險搶修轉危為安,因而避免
        重大損失者。
  (六)以有限之時間及人力,而能完成艱鉅工程達到工程目的,收效甚
        宏者。
  (七)依法執行職務,雖本人遭受重大損害,仍能完成任務者。
  (八)對灌排設施之改善維護及管理,能深入研究提供具體意見經採行
        後,具有貢獻者。
  (九)開發新水源,對灌溉事業具有重大貢獻者。
  (十)對灌溉排水之管理,採用經濟有效施工方法,節省公帑,對農田
        水利建設有重大貢獻者。
  (十一)對於水利小組業務營運制度深入研究,提供具體改進意見經採
          行後,確具成效者。
  (十二)對重大財務案件處理得宜,功績顯著者。
  (十三)提供財務業務重大改進意見,經採納施行,績效顯著者。
  (十四)經管財物人員遇有重大意外事件,急智奮勇保全財物毫無損失
          者。
  (十五)對總務業務提供重大改進意見,經採納施行,績效卓著者。
  (十六)對預算、會計、統計制度研究發展其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進
          計畫,經採納施行,著有實效者。
  (十七)對預算、會計、統計理論或實務潛心研究撰有論著,經刊布獲
          學術界公認其有價值者。
  (十八)辦理主計業務革新,對農田水利會業務改進及發展成效卓著,
          而有事證者。
  (十九)執行重要政令,克服危難,圓滿達成使命者。
  (二十)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者。
  (二十一)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者。
  (二十二)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十三)研訂端正政風防治貪污工作計畫,經執行確有重大貢獻者。
  (二十四)研析農田水利會政風狀況,訂定具體防弊措施經採行確具績
            效者。
  (二十五)舉發重大貪瀆不法,維持農田水利會政風清明,有確切事證
            者。
  (二十六)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處置得宜
            ,致未生損害者。
  (二十七)對主辦業務,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有成效者。
  (二十八)代表農田水利會參加全國性資訊競賽成績特優者。
  (二十九)對業務電腦化研究發展具有創見、撰寫程式,並提出具體改
            革方案或論著,經採行且有實效者。
  (三十)及時搶修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因而避開重大災害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過:
  (一)辦理監督工程施工疏忽,致施工未按照設計圖樣標準,或有偷工
        減料情事未即報請處理,情節重大者。
  (二)擅離職守,而工地適有變故,因而遭受重大損失者。
  (三)因疏失洩漏工程底價,尚未構成刑責者。
  (四)可預防之災害未能事先處置,致公有機具遭受重大損失者。
  (五)辦理各項工程事項所採措施失當或犯嚴重錯誤,致農田水利會或
        當事人蒙受重大損失者。
  (六)工程施工不良,造成重大損害,影響農田水利會名譽者。
  (七)工程設計或變更設計內容不實,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八)對違反水利案件,隱匿而不揭發,致影響會譽至鉅者。
  (九)應辦理水權登記而未辦理,致喪失水權者。
  (十)遇天然災害未能善盡職責,致生重大損失者。
  (十一)處理財務案件,怠忽職守,致重大損失者。
  (十二)財務調度不當,妨害會務推行,影響重大者。
  (十三)未經核准擅將資產出售、出租(出借)或交換使用,致權益損
          害及招致糾紛者。
  (十四)辦理業務遺失重要公文者。
  (十五)辦理總務業務違誤,情節重大者。
  (十六)執行預算或處理會計事務不當,致公款遭受重大損失者。
  (十七)對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未依法提出異議、拒絕或報告
          ,致滋生嚴重弊端者。
  (十八)對主管或承辦之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不依規定時限妥善處
          理,並放棄工作立場,屢戒不悛者。
  (十九)處理資訊業務不當,發生重大錯誤,致會譽遭受損害而有具體
          事證者。
  (二十)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二十一)在辦公(工作)場所賭博財物者。
  (二十二)參與職業性賭博財物,經警察機關查獲者。
  (二十三)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農田水利會聲譽者
            。
  (二十四)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農田水利會人員聲譽,或誣陷
            侮辱同事,事實確鑿者。
  (二十五)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
  (二十六)貽誤會務,造成重大過失,導致不良後果者。
  (二十七)執行事業方針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農
            田水利會遭受重大損害者。
  (二十八)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或農田水利會信譽,有
            確實證據者。
  (二十九)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三十)圖謀不法利益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農田水利會或農田水利會
          人員聲譽者。
  (三十一)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三十二)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三十三)辦理政風業務不依規定,從中圖利有損輔導人員形象,情節
            重大者。
  (三十四)發現農田水利會有貪瀆事實,未主動陳報及查究,事證確鑿
            者。
  (三十五)發現不依法令辦理之業務,未依規定提出異議或報告,致產
            生嚴重弊端者。
  (三十六)對經管之重要機密資料,未盡妥善保管之責,致外洩或被盜
            而造成嚴重損害者。
  (三十七)蓄意破壞資訊系統,致使資訊業務癱瘓、電腦無法正常運作
            ,妨害業務推行,影響重大者。
  (三十八)對於經營之重要機密資訊資料,未善盡保管之責,致外洩或
            被盜,而造成嚴重損害者。
  (三十九)利用農田水利會資訊設備或系統私自對外營利者。
  (四十)在網路上散播不實謠言,影響農田水利會名譽,經發覺情節重
          大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辦理工程規劃設計,節省工料或縮短工期,切合實用者。
  (二)水利設施受天災損害,能及時搶修,避免損失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不避艱險,巡視河川堤防,抽水站或其他公共
        工程設施,負責盡職者。
  (四)工程施工時,發覺實際需要,能及時建議辦理變更設計,經施行
        具有成效者。
  (五)對於各種工程之開標,及時防止圍標,節省公帑者。
  (六)辦理重要工程,能提前完成,且經驗收,施工品質確屬優良者。
  (七)擔任重要工程監工工作,認真執行,發現重大偷工減料等情事,
        及時報請處理,得保工程安全者。
  (八)其他關於承辦、督導、規劃、管理各項工程業務,績效優良者。
  (九)地下水之開鑿或補助水源之開發改善及洗井工程,確能減低成本
        增加出水量者。
  (十)各項災害防範工作努力,因而防止災害發生,具有具體事實者。
  (十一)對於區域灌溉、排水改善規劃等,提出具體方案,經採行者。
  (十二)主辦灌溉研究試驗或示範推廣計畫成果優良者。
  (十三)管理水利設施,工作認真有具體績效者。
  (十四)維護防範破壞水源地設備或灌溉水質有具體事實者。
  (十五)辦理工作站暨水利小組業務競賽成績列為特等者。
  (十六)調查非灌溉地享有灌溉利益土地編入灌溉地,著有具體事實者
          。
  (十七)在救災時期採緊急措施能機動調節有效施行灌溉,完成灌溉任
          務避免災害發生。
  (十八)與他機關協調維護本會權益或爭取經費改善水利設施成效卓著
          者。
  (十九)革新財務,開源節流增進會務效能,功績卓著者。
  (二十)處理各項費用收入、財務調度得當,成績卓著者。
  (二十一)清查及處分房地產工作成效卓著者。
  (二十二)會有財產被人隱匿,經清查收回,價值鉅大者。
  (二十三)經管財物人員遇意外事件,機智奮勇致公款減少損失者。
  (二十四)辦理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及水利小組長選舉業務,認
            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十五)對於報廢之舊辦公用具等,能作充分利用,而節省經費,有
            確切事證者。
  (二十六)辦理總務業務有具體事蹟,績效卓著者。
  (二十七)推行人事業務或人事改進方案成績卓著者。
  (二十八)執行臨時緊急任務或上級交辦重要事項,能把握時效,圓滿
            達成任務者。
  (二十九)辦理員工考績獎懲、勤惰、福利事項,成績卓著有具體事實
            者。
  (三十)辦理員工甄試成績優良者。
  (三十一)研擬人事業務改進計畫或建議意見,經採納施行,具有顯著
            成效者。
  (三十二)管制員額膨脹以精簡用人而著有成效者。
  (三十三)對考核制度,擬具改進意見,經施行確有顯著績效者。
  (三十四)執行重點人事工作,著有績效,經上級考評成績優良者。
  (三十五)處理人事業務廉潔公正,或主動積極及熱心服務,有具體事
            蹟者。
  (三十六)其他具體優良事蹟,足為一般表率者。
  (三十七)對預算、會計、統計制度研究發展提出具體改進意見,經採
            納者之對財務狀況與業務趨勢提供改進意見,確對業務發展
            有貢獻,並有事實證明者。
  (三十八)對減少本會不經濟支出,有重大貢獻,確有具體事實者。
  (三十九)對主計人事業務之推行,提供改進意見,經採納施行,有具
            體優良事蹟者。
  (四十)推展資訊業務,提供改進意見,經採納施行,具有績效者。
  (四十一)獲知違法資料,能迅即陳報並反映有關單位,因而破獲者。
  (四十二)辦理輔導業務,經考評全年績效卓著者。
  (四十三)發掘及受理檢舉貪瀆不法案件,審慎查處,績效顯著者。
  (四十四)對陳情請願案件,適時協調相關權責單位予以改善或疏導,
            使之消弭於無形,確有具體成效者。
  (四十五)研訂重要機密維護計畫或改進方案,經施行確有績效者。
  (四十六)對重大意外事件,能處置得宜或有效控制,使農田水利會人
            員設施免遭嚴重損害者。
  (四十七)對防止貪瀆、採取防弊措施,克盡職責,而有確切事證者。
  (四十八)拒收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足為一般表率者。
  (四十九)辦理資訊業務研究開發新知識,對農田水利會業務有益,採
            行後成效優良者。
  (五十)辦理資訊業務有具體事蹟,績效卓著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辦理工程有關事項發生錯誤,執行疏忽或處理不當致生糾紛者。
  (二)工程管理不善或監督鬆懈致影響工程品質或延誤工期者。
  (三)測繪有欠精細,施工時必須中途變更設計,致遭受損失或延誤工
        期者。
  (四)辦理各項工程發包,未按規定程序處理,致發生不良後果者。
  (五)擅離職守,工作怠忽,致影響工程進度,經查明屬實者。
  (六)辦理重要工程未如期完成,且經驗收施工品質不合格者。
  (七)辦理輪流灌溉,不依用水計畫執行,致生糾紛且未能妥善處理,
        影響農作物生產者。
  (八)灌溉地調查不確實,有漏報情事嚴重者。
  (九)對轄區巡防不力,致水利地被違建侵占,堆置、挖土等情事,有
        損農田水利會權益者。
  (十)防汛期間遇水門故障不報搶修而發生重大災害者。
  (十一)徵收各項費用,全年度期限內平均成績比較上年度期限內平均
          成績退步百分之七以上者。
  (十二)辦理財務工作不力,貽誤會務,致生不良後果,顯屬失職者。
  (十三)經管財產發生疏漏,致損權益或招致糾紛者。
  (十四)辦理或審核收入案件,疏漏舛錯,致農田水利會損失者。
  (十五)對主管督導不力,發生錯誤者。
  (十六)未切實依照規定籌措預算財源,致影響會務推行者。
  (十七)年度業務檢查績效不良而未改進者。
  (十八)核發油料,未按行車里程及耗油標準,致有浪費情事者。
  (十九)管理公物不善,遭致損失者。
  (二十)經辦業務遺失公文或積壓公文,情節重大者。
  (二十一)承辦公文,私自交與他人或洩漏機密者。
  (二十二)庶務採購人員發生弊端者。
  (二十三)辦理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及水利小組長選舉業務,策
            劃不周執行工作不力,致生嚴重後果者。
  (二十四)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
            上或內容有重大錯誤者。
  (二十五)年度決算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上或內容有重大錯誤
            者。
  (二十六)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其中連續六個月逾規定期限五日以
            內,或連續三個月逾規定期限十日以內,或內容有重大錯誤
            或同一錯誤經三次以上通知改進而未改進者。
  (二十七)執行預算未能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者。
  (二十八)公款支付憑單編製,未依規定期限,無故稽延六日以上十日
            以內者。
  (二十九)預付款項及短期墊款,未依規定及時清理或收回,而確有故
            意徇情,情節重大者。
  (三十)處理會計事務,未依有關會計制度之規定辦理者。
  (三十一)辦理統計業務未依規定善盡職責,經加糾正改善,或統計資
            料內容有重大錯誤者。
  (三十二)應送之各種統計報告,全年內有五次未依規定期限編送,或
            內容有重大錯誤者。
  (三十三)統計資料發布不實,有意蒙蔽上級影響政策者。
  (三十四)辦理農田水利會資訊業務,未盡職責,發生錯誤,致貽誤公
            務產生不良後果者。
  (三十五)處理人事業務,未盡職責,致影響行政效率或發生錯誤,致
            損害當事人權益。
  (三十六)對查勤人員施予威脅恐嚇或使用暴力者。
  (三十七)溢領、重領各項補助費與旅費自動撤回而未涉及刑責者。
  (三十八)辦理各項人事業務,無故積壓延宕或敷衍塞責,導致不良後
            果者。
  (三十九)調用人員或僱用臨時及額外人員未經權責機關或權責長官依
            規定核准者。
  (四十)濫告或越級陳訴,致影響農田水利會秩序或士氣,情節輕微者
          。
  (四十一)其他有關怠忽職責或違反服務規定,情節較重者。
  (四十二)曠職繼續達一日以上未滿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三日以上未滿
            四日者。
  (四十三)有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八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經查屬
            實者。
  (四十四)對於農田水利會之選舉,利用職權助選者。
  (四十五)對員工涉嫌不法之資料擅自洩漏者。
  (四十六)對農田水利會政風工作之預防與查處,未善盡職責查有具體
            事證者。
  (四十七)業務上未能確實執行機密維護措施,致生洩密事件,影響農
            田水利會聲譽及權益者。
  (四十八)協助執行重要安全防護任務,未能克盡職責致生危安事件者
            。
  (四十九)對於主辦或監督業務,收受餽贈未經陳報經查明屬實者。
  (五十)辦理資訊業務所採措施失當,致浪費公帑,造成不良影響者。
  (五十一)對於經營之重要資料,未善盡保管之責,致外洩或被盜,或
            未經核可擅自變更公共資訊檔案資料,經發覺情節重大者。
  (五十二)未經許可擅自複製或使用農田水利會電腦軟體或程式。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擔任監工工作,負責盡職,發現施工不當,材料不合規定,及時
        糾正改進,確保工程安全,有具體事實者。
  (二)辦理搶修工作,具有功勞績效者。
  (三)辦理各項工程規劃測設均能把握時效,按時完成,著有績效者。
  (四)辦理重要工程,提前完成,經驗收合格者。
  (五)督導各項工程,負責盡職,及時糾正錯誤,改進缺失,確保工程
        安全,有具體事實者。
  (六)對取得工程用地或處理地上物拆遷疏導有方,使工程順利進行者
        。
  (七)處理偶發事件得宜,而免滋紛擾,有具體事實者。
  (八)辦理其他關於承辦、督導、規劃、管理各項工程及灌溉排水(含
        水庫營運)業務,成效良好者。
  (九)運用基層組織疏解糾紛,維持灌溉秩序,著有績效者。
  (十)保管重要圖表資料及承辦定期報表或試驗推廣示範業務,工作努
        力,著有績效。
  (十一)辦理工作站水利小組業務競賽成績評列甲等者。
  (十二)對各種機械保養得宜,能節省經費,並配合工程施工進度者。
  (十三)對於水權取得設定、變更能隨即研擬辦理登記,確保用水權益
          ,著有績效者。
  (十四)對於各項災害防範與處置,能有效運用有限水源,或緊急搶修
          機電設備支援灌溉急需,認真負責,圓滿完成任務。
  (十五)對處理、侵占、申請構造物案件至為積極把握時效,顯有成效
          者。
  (十六)對搭配(排)工作積極辦理成效卓著者。
  (十七)巡視渠道,取締非法盜水,維持灌溉秩序,有具體事實者。
  (十八)催收各項舊欠費用達到核定催收目標百分之一百以上者。
  (十九)對各項規費或財產管理及重大處分案,辦理正確而無糾紛,並
          符合規定程序有良好成績者。
  (二十)預撥經費及墊付款均能依照規定辦理,且在年度內能悉數收回
          者。
  (二十一)徵收各項費用、全年度期限內成績達百分之百。
  (二十二)對財務工作擘劃周詳,成績良好者。
  (二十三)對無需保留使用之水利建造物,經清查報廢核准增進土地利
            用績效良好者。
  (二十四)管理辦公處所環境衛生,有顯著成效者。
  (二十五)保管物品人員,確因妥善保養,致物品使用年限延長者。
  (二十六)對公家車輛之保養,能節省修理費用或節省油料損耗,有顯
            著事實者。
  (二十七)擔任採購物品,能撙節費用,具有事實者。
  (二十八)辦理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及水利小組長選舉業務統計
            事務,認真負責正確無誤成績良好者。
  (二十九)擔任投(開)票所工作,認真負責,開票統計工作迅速確實
            ,圓滿達成任務,成績良好者。
  (三十)經辦重要慶典及集會事務計畫周詳執行完善順利完成任務者。
  (三十一)辦理總務業務有具體事蹟,績效良好者。
  (三十二)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依限於五日前報送,且內容精確無
            訛者。
  (三十三)年度決算依限於五日前報送,且內容精確無訛者。
  (三十四)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均低限於五日前報送,且內容詳實
            無訛者。
  (三十五)全年應編製之公務統計報表,均低限於五日前送達,且內容
            完備詳實者。
  (三十六)對財務管理或統計工作,提供佳見經採行者。
  (三十七)全年內各種報表均能依限送達且內容正確無訛成績優良者。
  (三十八)全年內辦理各種主計資訊業務,均能依限完成,且內容精確
            無訛,成績優良者。
  (三十九)辦理訓練或講習工作成績卓著者。
  (四十)參加各項文康活動競賽成績優異者。
  (四十一)辦理組織編制案件,本精簡原則認真審查,著有績效者。
  (四十二)辦理各項人事業務,公正確實及注意時效,且資料完整而無
            舛錯,確具功勞績效者。
  (四十三)建立或管理人事資料完整周備,並能保持新穎正確,著有績
            效者。
  (四十四)對於不適任現職人員之處理,績效良好者。
  (四十五)研究或撰寫專題,經刊登,對農田水利業務有助益者。
  (四十六)奉派參加兩週以上之訓練或講習,其結業成績特優者。
  (四十七)好人好事、熱心公益,或臨財不苟,有具體事蹟者。
  (四十八)辦理業務,能與該會內其他單位密切配合協調無間,著有成
            效者。
  (四十九)執行行政革新,有具體事蹟者。
  (五十)協助辦理非本身職責之業務,其表現良好而有增農田水利會或
          農田水利會人員之榮譽者。
  (五十一)其他一般性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五十二)任勞任怨、熱心服務具有具體事蹟者。
  (五十三)辦理輔導業務,經專案考評成績優良者。
  (五十四)查處政風案件盡心盡力,確具功勞績效者。
  (五十五)研究或提供政風興革方案,對農田水利會政風清明確有助益
            者。
  (五十六)其他一般推動政風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五十七)對於承辦、督導、規劃、開發、管理、推行各項資訊業務,
            績效優良者。
  (五十八)協助資訊業務訓練、實習、操作,使資訊業務順利推展,績
            效良好者。
  (五十九)對資訊系統搶修、維護順利,避免造成損失者。
  (六十)辦理資訊業務有具體事蹟,績效良好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監督工程疏忽,未按照設計圖樣標準施工,或有偷工減料情事未
        即報請處理,情節輕微者。
  (二)辦理工程發包,未按規定程序處理,尚未發生不良後果者。
  (三)辦理工程設計工作不力,影響時效者。
  (四)辦理各項工程驗收不實,情節輕微者。
  (五)辦理工程無故遲延或辦理列管工程設計,工作不力,未能在列管
        期限完成者。
  (六)各項報表無故未按期造報者。
  (七)辦理各項救災工作不力,其情節較輕微者。
  (八)幹支分線漏水未查報,致水量損失者。
  (九)對水源地及附近之造林區水土保持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者。
  (十)對灌溉水質管理工作怠慢,排洩戶漏查,未依監視處理程序作業
        ,影響水質者。
  (十一)對機電、機具維護管理工作不力,影響其機能或浪費電力經費
          者。
  (十二)對水庫營運管理維護工作不力者。
  (十三)對使用建造物疏予查察或對渠道管理不善,影響灌排設施致農
          田水利會權益受損者。
  (十四)辦理財務業務對所屬員工監督不周,情節輕微者。
  (十五)收訖舊欠各項費用未達核定目標百分之五十者。
  (十六)執行催繳各項費用未能與各相關機關配合,致工作無法執行者
          。
  (十七)財產出售、出租發生錯誤,情節輕微者。
  (十八)經管財物疏忽失當,情節輕微者。
  (十九)未依照規定調度經費,情節輕微者。
  (二十)辦理其他有關財務業務,工作不力或不當,情節輕微者。
  (二十一)管理辦公處所環境衛生,怠惰疏忽,以致不整潔者。
  (二十二)車輛管理不善或不當使用,致浪費油料或發生弊端者。
  (二十三)管理公物不慎,致遭輕微損失者。
  (二十四)對保不認真或擔保品估價不實,致受輕微損失者。
  (二十五)辦理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及水利小組長選舉等業務作
            業疏誤,導致糾紛者。
  (二十六)公文處理逾限二倍以上未滿五倍者。
  (二十七)辦理文書管理作業未善盡職責,導致行政效率降低者。
  (二十八)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報送,逾五日以
            上九日以內,或內容有錯誤者。
  (二十九)年度決算未依規定期限報送逾五日以上九日以內,或內容有
            錯誤者。
  (三十)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連續三個月逾規定期限五日內送達或
          內容時有錯誤,或公款支付未依規定期限,無故稽延二日以上
          五日以內者。
  (三十一)公款支付未依規定簽與債權人者。
  (三十二)預付款項及短期墊款,未依規定及時清理或收回,確有循情
            不當,情節較輕者。
  (三十三)會計紀錄設置不全,或未依規定時限日清月結,積壓二日以
            上五日以內者。
  (三十四)對會計憑證因保管不善而毀損或遺失其情節輕微者。
  (三十五)應送之各種統計報表,全年內有三次未依規定期限編送,或
            內容時有錯誤者。
  (三十六)未依規定對外發布統計資料,或發布之統計資料時有錯誤者
            。
  (三十七)應報送之各種資料、報表,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
            且內容時有錯誤或對各種案件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十八)執行主計資訊業務,工作不力或進度落後,而影響其他相關
            工作之推展者。
  (三十九)行為不檢,有損會譽,情節輕微者。
  (四十)對應辦之各項人事業務及交辦事項,疏漏舛錯,情節輕微者。
  (四十一)辦理業務,經考評成績不佳者。
  (四十二)處理業務不當致發生糾紛或其他流弊,情節輕微者。
  (四十三)辦理各項案件,無故延誤,致影響農田水利會人員信譽或當
            事人權益,情節輕微者。
  (四十四)對所屬人員領導無方,監督不周致影響業務者。
  (四十五)對於承辦之業務,疏於協調配合,致發生不良影響。
  (四十六)其他有關怠忽職責或違反服務規定,情節輕微者。
  (四十七)曠職繼續未滿一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以上未滿三日者。
  (四十八)辦理輔導業務,敷衍塞責,影響他人權益者。
  (四十九)行為偏差有虧輔導人員職守者。
  (五十)辦理輔導業務經考評全年成績不佳且未設法改進者。
  (五十一)其他業務上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防範而發生問題者。
  (五十二)辦理資訊業務懈怠職務、工作不力或貽誤業務,致生不良後
            果,情節輕微者。
  (五十三)對資訊軟體未善盡保管之責或維護不周,影響會務推行,情
            節輕微者。

八、依本基準獎懲,得視事實發生之動機、原因及影響程度,酌予加重或
    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