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申請使用CAS標章林產品評審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委託驗證機構受理CAS標章林產品使用申請案
    件,依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適用對象為申請使用CAS標章之林產品。

三、新增產品係指已獲CAS標章林產品使用者,就已驗證類別之新增產
    品,其與已驗證之CAS標章林產品在同一生產線製造,而原料、品
    質及製程管制點與已驗證之CAS標章林產品不同者。

四、報備產品係指已獲CAS標章林產品使用者,就已驗證類別之新增產
    品,其生產流程、主原料、品質及製程管制點與已驗證之CAS標章
    林產品相同或近似者。

五、申請使用CAS標章林產品者應符合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
    作業辦法第八條規定之資格。

六、審查作業流程:
  (一)受理申請及登錄
        1.申請使用CAS標章林產品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委託之CAS標章驗證機構(以下簡稱CAS驗證機構
          )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申請資格證明文件:
            A.領有公司登記或商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者。但從事林產物
              初級加工及林產品加工原料分級包裝銷售之農場、農民團
              體、產銷班或個別農民,得提出農場登記證、農民團體證
              書、農業生產合作社登記證、產銷班登記證明文件或國民
              身分證及個別農民證明相關資料。
            B.領有經濟部工廠登記證,並載有申請驗證之產品項目者。
              但從事林產物初級加工生產場設置於農業用地者,得提出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林業設施使
              用證明文件。
         (3)生產廠(場)位置圖、廠房配置圖一份。
         (4)生產廠(場)管理制度、品質管制、衛生管理及製程管理等
            標準書(含實際執行記錄表)及產品檢驗報告。
         (5)擬申請產品之標示、包裝袋(箱)或印刷稿。
         (6)各種專門技術人員受訓結業證書影本各一份。
        2.同一生產廠(場)生產之不同類別產品應分別提出申請。
        3.CAS驗證機構於受理申請案後應於三天內完成申請者之資格
          與文件是否齊全之審核,審核結果資格符合且文件齊全者,由
          CAS驗證機構登錄,如資格不符或文件不齊全者則退回。
  (二)文件審查
        1.CAS驗證機構應於登錄後一個月內完成文件審查,並將通過
          文件審查結果以書面函覆申請者,以便辦理現場評核事宜。
        2.文件審查未通過者,由CAS驗證機構以書面通知申請者補正
          ,申請者應於收文二個月內備齊文件補正,如未能如期補正,
          得函請CAS驗證機構准予延長一個月,逾期未辦理,CAS
          驗證機構取消該申請案並結案。
  (三)現場評核
        1.現場評核作業由CAS驗證機構邀集現場評核小組委員執行。
        2.申請者於現場評核小組進行現場評核時應備妥與申請使用CA
          S標章林產品有關之作業程序、生產報表及各項管制標準、紀
          錄表單等文件接受審查;生產線上亦必須生產申請認定的產品
          品目。
          若申請認定的產品均由同一生產線製造,則可選擇其中任一項
          產品生產;申請認定的產品性質不同時,應分別製造生產。
        3.執行方法
         (1)現場評核作業時間:原則每廠(場)安排半天。
         (2)現場評核執行步驟如下:
          ┌─┬────┬─────┬────────────┐
          │順│使用時間│工作項目  │內                    容│
          │序│(分)  │          │                        │
          ├─┼────┼─────┼────────────┤
          │1 │5       │人員介紹  │廠(場)方人員與評核小組│
          │  │        │          │互相介紹認識            │
          ├─┼────┼─────┼────────────┤
          │2 │10      │廠(場)方│由廠(場)方代表說明廠(│
          │  │        │概況說明  │場)方營運概況          │
          ├─┼────┼─────┼────────────┤
          │3 │60      │加工流程及│由廠(場)方幹部簡要說明│
          │  │        │廠房配置說│各產品加工製造流程及廠房│
          │  │        │明、實施現│機械設備配置、QC  工程圖│
          │  │        │況        │、衛生管理制度等        │
          ├─┼────┼─────┼────────────┤
          │4 │60      │現場評審  │現場作業及硬體設施評核  │
          ├─┼────┼─────┼────────────┤
          │5 │40      │資料評審  │軟體資料及各種管制記錄圖│
          │  │        │          │表評審                  │
          ├─┼────┼─────┼────────────┤
          │6 │40      │內部討論  │由現場評核小組內部綜合討│
          │  │        │          │論、評分,並請廠(場)方│
          │  │        │          │人員暫時迴避            │
          ├─┼────┼─────┼────────────┤
          │7 │20      │總結及確認│由現場評核小組領隊報告評│
          │  │        │          │核結果並請廠(場)方負責│
          │  │        │          │人確認後簽章            │
          └─┴────┴─────┴────────────┘
        4.現場評核通過者,即進行產品抽驗。現場評核未通過者,由現
          場評核小組領隊當面告知,並由CAS驗證機構發函要求改善
          ,申請者可於改善後申請複評,超過六個月未申請複評者,C
          AS驗證機構得取消該申請案。
        5.複評仍未通過之申請者,由CAS驗證機構以書面函覆複評未
          通過之結果。申請者於收到複評未通過之通知函的發文日起一
          個月後,始可重新提出申請。
  (四)產品抽驗
        1.產品抽驗由現場評核小組代表在工廠(場)抽樣後送CAS驗
          證機構檢驗,申請者同時向CAS驗證機構繳交檢驗費。
        2.產品品質及標示需符合CAS標章驗證所訂定之該項產品的品
          質規格標準及標示規定。
        3.產品抽驗不合格者,由CAS驗證機構以書面通知申請者改善
          ,申請者可於改善後隨時申請複驗,惟複驗以一次為限,並同
          時繳交檢驗費。
        4.複驗仍不合格者,由CAS驗證機構以書面駁回申請案。申請
          者於申請案駁回通知函之發文日起三個月後始可重新申請。
        5.抽樣數量依據申請產品每單位包裝淨重,抽樣數量為:二百公
          克以下者抽六件,二百零一至五百公克者抽五件,超過五百公
          克者抽四件。惟因產品特性不同,CAS驗證機構得調整之。
        6.產品檢驗項目依CAS標章林產品驗證對該項產品訂定之「品
          質規格標準及標示規定」中所列之檢驗項目。
        7.CAS驗證機構依既定之收費標準收取產品檢驗工本費。
  (五)認定申請使用CAS標章林產品者通過現場評核及產品抽驗後,
        由CAS驗證機構認定。
  (六)簽約申請使用CAS標章林產品者應於接獲認定通知函一個月內
        與CAS驗證機構辦理簽約手續並繳付贊助款與履約保證金,C
        AS驗證機構授予廠商編號、產品編號及名稱,並副知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七)授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前款簽約案彙集達適當件數時,不定期
        舉行授證典禮,頒發CAS標章林產品授證牌。
  (八)追蹤管理CAS標章林產品使用者應於簽約日起,接受CAS驗
        證機構對生產廠(場)追蹤查驗及CAS標章林產品產品抽驗,
        並作成紀錄。

七、使用CAS標章林產品之受理申請、文件審查、現場評核、產品抽驗
    、認定、簽約、授證及追蹤管理等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八、申請事項如有變更時,應向CAS驗證機構提出申請。

九、CAS標章林產品使用者新增生產線其作業流程適用第六點規定。

十、其他事項
  (一)使用CAS標章林產品之產品應依標示規定明顯標示。
  (二)CAS標章林產品使用者生產廠(場)若遷移、停工、復工或製
        程等有變動時,應主動通知CAS驗證機構,必要時,CAS驗
        證機構得重新評核。
  (三)CAS標章林產品使用者生產廠(場)接受委託代工(OEM)
        時,應檢具委託代工契約書並依第六點第一款規定受理申請及登
        錄應檢附之文件向CAS驗證機構提出申請,經評審合格後與C
        AS驗證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取得新授予的編號。
  (四)前款產品應在受委託代工之CAS標章林產品使用者生產廠(場
        )內完成加工製造和包裝,並得於包裝上使用CAS標章及編號
        ,且須標示受委託生產廠商與委託者之名稱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