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住宅輔建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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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勞工為經濟發展主力,國家社會安定的根本,政府有責任照顧勞工生
  活;為配合經濟發展需要,協助勞工購買住宅,解決居住問題,安定生
  活,特訂定本方案。
貳、政策目標
一、選擇適當區位,規劃興建勞工住宅,以合理價格售予勞工,以提昇居
  住品質。
二、擴大辦理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協助勞工購屋。
三、獎勵事業單位及勞工相關團體,興建勞工宿舍或勞工住宅。
四、五年內興建勞工住宅及辦理住宅貸款十萬戶。
參、方案內容
一、興建勞工住宅
    本方案第一期,選定一百公頃土地(詳見表一)開發住宅社區,興建
  勞工住宅,其規劃興建視同政府興建之住宅計畫。
  (一)開發興建基本原則:
         (1)針對勞工工作需要,政府選擇位於主要工業區,都市近郊,
          區住適當之公營事業或公有(包括國有、省有、縣市有等)土
          地,必要時,亦得徵選私有土地(徵選要點另訂),規劃興建
          勞工住宅社區。
         (2)勞工住宅社區面積以五公頃為原則,必要時,得予擴大。勞
          工住宅社區應位於現有國中、國小、自來水、電力、電信及垃
          圾處理等公共設施服務範圍內。
         (3)勞工住宅社區必須劃設公園、綠地、公共停車場、給水、排
          水路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等設施,以應日常生活需要。
         (4)每一勞工住宅社區興建五百戶住宅;住宅每建坪售價不超過
          六萬元,每戶計價坪數應包括實際坪數與公共設施負擔坪數。
          (必要時得視土地及建築成本酌予調整售價上限)
  (二)勞工住宅社區規劃與住宅設計標準
        1.社區規劃
         (1)住宅使用面積占總面積之五0%;公共設施面積不得低於總
          面積之四五%,作為商業使用之面積不得超過五%。公共設施
          用地必須損贈給地方政府。
         (2)住宅社區粗密度每公頃一00戶(約合淨密度每公頃二00
          戶),建蔽率五0%,容積率二00%。
         (3)住宅用地綠覆率不得低於一五%。
        2.住宅用地設計標準
          勞工住宅設計採用國民住宅設計標準。依需求每戶面積有大小
        不同組合,惟以不超過三十四坪為限(加計公共設施約相當於市
        場上四十坪)。
  (三)土地使用變更
        依本方案由行政院經建會協調有關機關選定之勞工住宅社區預定
    地(如表二),經勞工住宅主管機關辦理需求調查有市場可行性者,
    由土地所有人(管理機關)或住宅興建投資人,檢具必要圖說文件,
    依左列方式辦理土地使用變更:
         (1)非都市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
         (2)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由內政部
          逕行變更,併同細部計畫一併核定。
  (四)開發方式
        1.公有或公營事業土地
         (1)土地所有人(管理機關)公開徵求民間住宅興建投資人開發
          建築。
         (2)土地所有人提供土地。
         (3)投資人投標,辦理土地開發與住宅建築(投資經費由投資人
          自籌,經營投資風險自行負擔)。
         (4)住宅建築完成後,土地直接由土地所有人過戶給承購人;建
          築物直接由投資人過戶給承購人。
         (5)自辦或與地方政府合作興建。
        2.私有土地由民間住宅興建投資人自行負責開發建築。
  (五)承購人審定與推薦
        勞工住宅申請資格如左:
         (1)合於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資格或合於國民住宅承購資格之
          勞工可提出申購,由縣市政府審定合格具有勞工住宅貸款資格
          者,並造冊送交投資人銷售,銷售期間為九十天。
         (2)縣市政府推薦之承購人於九十天內不承購或人數不足致有餘
          屋時,則以國民住宅等候名冊內具國民住宅承購資格者為限,
          申購期間為三十天。
         (3)若再有餘屋,則開放由一般民眾申購;但售價仍維持在每坪
          六萬元為原則。
  (六)住宅興建投資人權利與義務
        1.權利
         (1)本方案興建之勞工住宅視同國民住宅,興建業者得依國民住
          宅條例規定,優先指定為獎勵對象。
         (2)投資人所興建之勞工住宅,其承購人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
        2.義務
         (1)應依本方案開發興建基本原則之規定,提供公共設施。
         (2)應訂公共設施營運管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3)區外公共設施與公用設備應與地方政府協議配合辦理。
         (4)應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承諾土地使用變更後,應履行之
          條件與責任,包括:捐贈區內公共設施及用地、住宅出售對象
          、售價,並依開發計畫及時程如期完成等)。
          上項協議書應經法院公證。
  (七)承購人權利與義務
        1.權利
         (1)依據勞工住宅與國民住宅有關法令之規定,享有優惠貸款;
          每戶一五0萬,利率五‧三%,年期二0年。
         (2)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
        2.義務
          承購人辦理優惠貸款時,應交付法院公證之切結書,承諾四年
        內不得私自移轉,四年後之移轉對象以勞工為限。
二、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
  (一)比照國民住宅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輔助勞工長期低利貸款,每年至
    少一萬五千戶。
  (二)勞工委員會訂定「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處理要點」辦理(處理
    要點另訂)。
三、獎助企業及相關勞工團體興建勞工住宅、勞工宿舍
  (一)採行獎勵措施,以鼓勵企業、工會、職工福利委員會及相關之勞
    工團體興建勞工住宅、勞工宿舍,每年以獎勵一千戶為原則。
  (二)由勞工委員會訂定「獎勵興建勞工住宅、勞工宿舍實施要點」辦
    理(實施要點另訂),以提供興建單位融資優惠、租稅減免等措施獎
    勵興建。
  (三)承購獎勵興建勞工住宅之勞工,符合「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
    資格者,給予貸款輔助。每年辦理戶數,在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戶
    數內保留專案辦理。
肆、財務計畫
一、興建勞工住宅
  (一)第一期計畫之一萬戶中,八千戶之優惠貸款由國民住宅基金支應
    (於八十四及八十五年度國民住宅興建計畫內容納);餘二千戶由勞
    委會編列勞工住宅貸款利息差額支應(約一‧二億元)。土地開發與
    住宅建設費用,計需一八0億元,由住宅興建投資人自籌。
  (二)後續計畫所需經費另行籌措。
  (三)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及獎助興建勞工住宅、勞工宿舍所需經費
    ,由勞委會及省市政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其中利息及手續費補貼部
    分,由中央及省、市政府各負擔一半。
伍、各機關權責分工
一、中央各部會
  (一)內政部
         (1)都市土地及北部、南部區域之非都市土地(面積超過十公頃
          以上)使用變更之審議。
         (2)協調省市政府修正國民住宅興建計畫,增列獎勵投資興建國
          宅戶數及編列中央國民住宅基金預算。
  (二)勞工委員會
         (1)本方案的執行與推動。
         (2)調查勞工住宅需求並審定及推薦勞工住宅輔建戶名單。
         (3)辦理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
         (4)編列勞工住宅貸款補助經費預算。
  (三)經濟建設委員會
         (1)協調相關部會、地方政府,選定興建勞工住宅社區地點。
         (2)協調相關機關,訂定各生活圈勞工住宅售價上限。
         (3)協調相關部會,解決本方案推動過程遭遇之問題。
  (四)經濟部(臺糖公司)
        住宅社區土地屬於臺糖公司所有者,採左列方式辦理:
         (1)與民間住宅興建投資人合作開發興建。
         (2)自辦。
         (3)與地方政府合作興建。
  (五)環境保護署(含地方環保單位)
        環境影響說明之審議:其中都市土地及北部、南部區域之非都市
    土地面積十公頃以上由環境保護署辦理。中部、東部區域之非都市土
    地面積超過十公頃以上由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辦理,非都市土地未
    滿十公頃者由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
二、省、市政府
  (一)中部、東部區域之非都市土地(面積超過十公頃以上)使用變更
    之審議及用地變更之編定。(臺灣省政府)
  (二)技術協助各縣(市)政府開發案件之審查。(臺灣省政府)
  (三)配合編列勞工住宅貸款補助經費。
  (四)提供土地開發住宅社區。
三、各縣(市)政府
  (一)各勞工住宅社區開發案件之審查、建築管理及與開發者簽訂協議
    書。
  (二)配合興建區外聯絡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
  (三)勞工住宅需求調查及審查勞工住宅貸款申請資格。
  (四)提供土地開發住宅社區。
陸、實施計畫
一、第一期(八十三年十一月至八十四年十月)輔建二萬五千戶。
  (一)興建勞工住宅:
        開發住宅社區興建勞工住宅一萬戶,每建坪售價六萬元為原則。
        
         (1)輔助勞工貸款:
            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一萬五千戶。(含獎助企業興建勞工
          住宅部分)
二、後續計畫俟本方案核定後,由經濟建設委員會協調有關機關提出。
柒、本方案之實施
    本方案報奉行政院核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