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規定限期繳納及改善之期限,不得逾
三十日。但事業單位遭逢天災或不可抗力者,於必要時得予以延長至六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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