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鍋爐最頂端至鍋爐房頂部之天花板、樑、配管或其他鍋爐上方構造物之間,應維
  持一點二公尺以上之淨距。但對於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之檢查、調整或操作等無礙者,不
  在此限。
  雇主對於豎型鍋爐或本體外側未加被覆物之鍋爐,由鍋爐外壁至牆壁、配管或其他鍋爐側
  方構造物等之間,應維持四十五公分以上之淨距。但胴體內徑在五百毫米以下,且長度在
  一千毫米以下之鍋爐,其淨距得維持三十公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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