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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雇主對於小型鍋爐之安全閥,應調整於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 MPa )以下之壓力吹洩。但小型貫流鍋爐應調整於最高 使用壓力以下吹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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