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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管理,應僱用專任操作人員,於該容器運轉中,不得使其 從事與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無關之工作。 前項操作人員,應經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壓力容器操作技能檢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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