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小型壓力容器之安全閥,應調整於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
  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以下之壓力吹洩;
  第五條第三款之小型壓力容器之安全閥,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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