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下列鍋爐或壓力容器不適用本規則:
  一、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 MPa)以下,且傳熱面
      積在零點五平方公尺以下之蒸汽鍋爐。
  二、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 MPa)以下,且胴體內
      徑在二百毫米以下,長度在四百毫米以下之蒸汽鍋爐。
  三、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公斤以下或零點三百萬帕斯卡( MPa)以下,且內容積
      在零點零零零三立方公尺以下之蒸汽鍋爐。
  四、傳熱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下,且裝有內徑二十五毫米以上開放於大氣中之蒸汽管之蒸
      汽鍋爐。
  五、傳熱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下,且在蒸汽部裝有內徑二十五毫米以上之 U字形豎立管,
      其水頭壓力在五公尺以下之蒸汽鍋爐。
  六、水頭壓力在十公尺以下,且傳熱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之熱水鍋爐。
  七、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下或一百萬帕斯卡(MPa) 以下(不包括具有內
      徑超過一百五十毫米之圓筒形集管器,或剖面積超過一百七十七平方公分之方形集管
      器之多管式貫流鍋爐),且傳熱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下之貫流鍋爐(具有汽水分離器
      者,限其汽水分離器之內徑在二百毫米以下,且其內容積在零點零二立方公尺以下)
      。
  八、內容積在零點零零四立方公尺以下,且未具集管器及汽水分離器之貫流鍋爐,其以「
      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
      之內容積數值之乘積在零點二以下,或以「百萬帕斯卡( MPa)」單位所表示之最高
      使用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乘積在零點零二以下者。
  九、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 MPa)以下,且內容積
      在零點零四立方公尺以下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十、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 MPa)以下,且胴體內
      徑在二百毫米以下,長度在一千毫米以下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十一、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
        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乘積在零點零四以下,或以「百萬帕斯卡( MPa)」單位所
        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乘積在零點
        零零四以下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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