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所稱高架作業,係指雇主使勞工從事之下列作業:
  一、未設置平臺、護欄等設備而已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上者。
  二、已依規定設置平臺、護欄等設備,並採取防止墜落之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五公尺
      以上者。
  前項高度之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
  一、露天作業場所,自勞工站立位置,半徑三公尺範圍內最低點之地面或水面起至勞工立
      足點平面間之垂直距離。
  二、室內作業或儲槽等場所,自勞工站立位置與地板間之垂直距離。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