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架作業時,應減少工作時間。每連續作業二小時,應給予作業勞工下列
  休息時間:
  一、高度在二公尺以上未滿五公尺者,至少有二十分鐘休息。
  二、高度在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至少有二十五分鐘休息。
  三、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至少有三十五分鐘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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