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
  一、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
  二、身體虛弱,經醫師診斷認為身體狀況不良者。
  三、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者。
  四、勞工自覺不適從事工作者。
  五、其他經主管人員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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