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工安獎頒發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稱勞委會)為獎勵企業、公共工程及個人推
    行工作環境之安全衛生(以下稱工安),以樹立學習典範,提升整體
    工安水準減少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推行工安具有卓著績效之公民營企業,得頒發國家工安獎(以下稱
    本獎)。

三、為辦理本獎之評審與表揚,勞委會應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及處
    理有關表揚業務。
    前項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組識、評審及作業程序,另訂之。

四、本獎每年合計以十名為原則。

五、凡依法設立登記且工安績效卓著之企業,得參選本獎。

六、本獎之參選得為自薦或機關、團體推薦。自薦或推薦者應填具參選表
    ,並檢附參選資料,以通訊方式向評審委員會提出。

七、經評審榮獲本獎者,由勞委會公開表揚並頒發證書及獎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