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輔導精進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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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部「勞動基準法修正之監督及檢查處理原則」自106年4月起進
    入輔導期,為進一步提升事業單位對於《勞動基準法》之認知,爰研
    擬本輔導精進措施。

二、實施期間:106年4月至6月,必要時得延長之。

三、實施對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

四、實施方式:
  (一)臨場輔導:由職業安全衛生署(三區中心)及地方政府主動派員
        發送自主檢視表,並實施臨場輔導 (預計15,000廠次以上)。
  (二)集體輔導:
        1.依據區(地)域或個別產業特性之需求,進行集體說明及輔導
          協助,例如近來部分地方政府反映觀光業、旅宿業適用困難,
          將集合該區(地)域或產業之事業單位業者,派員進行集體輔
          導說明。
        2.透過現有62個安全伙伴及 120個安衛家族等輔導體系,以大廠
          帶小廠方式,由上而下協助及督促下游事業單位落實《勞動基
          準法》規定。
  (三)申請輔導:由職業安全衛生署(三區中心)及地方政府提供單一
        申請窗口,接受個別事業單位人資部門申請,指派專人協助做客
        製化輔導服務。

五、主要輔導內容:
  (一)有關《勞動基準法》既有規定(含出勤紀錄、變形工時、人員排
        班、排休管理等)。
  (二)新修法令(含工資明細、工作時間及工資計算、例假及休息日規
        定、特別休假等)

六、輔導重點:
  (一)全面輔導:針對公司制度與《勞動基準法》現行規定進行全盤檢
        視輔導。
  (二)差異化服務:依產業別提供差異化服務,並針對個別產業(如製
        造業、運輸業、醫療業、餐飲業等)研訂適合之輔導資料。
  (三)勞資溝通對話:實施輔導時,一併邀請勞資雙方溝通對話。
  (四)跨部會合作:結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資源,提供各事業單位輔
        導及改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