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境部綜合規劃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之命,襄理本小組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執行秘書指派一人兼任
,襄助執行秘書處理各項業務。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爰修正單位
    名稱及主管職稱。
二、酌修文字以符法制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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