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研提機關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自行評估,作成評估說明書,記載下 列事項: 一、政策研提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之名稱。 二、政策之名稱及其目的。 三、政策之背景及內容。 四、替代方案分析。 五、政策可能造成環境影響之評定。 六、減輕或避免環境影響之因應對策。 七、結論及建議。 前項記載事項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