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0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署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署署長指定
  副署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政府機關代表、工商團體代
  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
  員人數三分之二。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委員於任期中及該任
  期屆滿後三年內,均應迴避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委員之配
  偶、直系血親及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均應迴避委員任期中其所審核相關
  整治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一人,
  承執行秘書之命,襄理會務。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均由主任委員就
  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另置組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署現職人員派
  兼之,辦理所任事務;必要時,得依規定聘僱。

  本會為辦理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宜,得設下列工作技術小
  組:
  一、綜合企劃組。
  二、收支審理組。
  三、技術審查組。
  四、法律追償組。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政府機關代表以外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