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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及資格,為我國國民在國內新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 補助之電動自行車,並於國內使用者,每人限補助一輛。 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及其經銷商所購買車輛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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