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每輛車由空氣污染
防制基金補助新臺幣三千元。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不予補
助。
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所生產或進口之電動自行車,於中華民國一
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採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共通規格之電池,
每輛車增加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新購電動自行車採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共通規格之電池者,於中華民
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加入依電動機
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補助設置之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成為會員者,
以前二千五百名為限,每人補助最高新臺幣五千元之電池交換費用。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所生產
或進口之電動自行車,應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共通規格電池,並依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驗證方式,於電池交換站進行驗證確認可電池交換,始
予補助,每輛車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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