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事業廢水:工廠、礦場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所產生之 廢水。 二、排放於地面水體:事業廢水直接排放於河、川、湖、海、潭、庫等 地面承受水體。 三、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事業廢水以管線將其輸送遠離海岸排放於海 洋。 四、納入下水道系統:事業廢水排下水道系統。 五、土壤處理:事業廢水滲透或灌注於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