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應檢具左列文件,報經縣(市)主管機關核 轉省主管機關備查,在直轄市報請市主管機關備查。 一、申請書。 二、產生事業廢水之資料及流程圖。 三、設施之構造及詳細圖說。 四、設施之使用方法。 五、放流口之構造。 六、放流口之水質及排放量。 前項文件必須經環境(衛生)工程或化學工程技師負責審查及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