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事業廢水合於或處理後合於左列規定者,始得以管線排於海洋。
  一、符合以管線排放於海洋之標準。
  二、最初稀釋率達一百倍以上。
  前項第一款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最初稀釋率,係指廢水自放流擴散管放流進入海洋中
  ,當廢水由排放口上升達平衡狀況時,其與週遭海水混合之平均稀釋倍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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