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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整治場址之土地,應囑託土地所在地登 記機關辦理禁止處分之登記。土地已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者,得停 止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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