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核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前,應將該計
  畫陳列或揭示於適當地點,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對於前項計畫有意見者,得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方式
  ,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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