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故意污染土壤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故意污染土壤或地下水,致成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者,處一年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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