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列地下水中物質濃度,受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及環境背景因素影
  響,經研判非因外來污染而達本標準所列污染物項目之監測值,得經中
  央主管機關同意後,不適用本標準。

  地下水分為下列二類:
  一、第一類: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地下水。
  二、第二類:第一類以外之地下水。

  監測項目及監測標準值(濃度單位:毫克/公升)如下:
  一、列管項目:項目與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一致,各項目之監測標準值
      為管制標準值之二分之一。
  二、背景與指標水質項目: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監測項目及頻率,依下列監測目的評估:
  一、地下水監測目的為區域背景水質調查者,依歷年水質調查結果檢討
      及調整。
  二、地下水監測目的為污染調查及查證者,視場址污染特性、污染改善
      進度及調查結果檢討及調整。

  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
  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本標準修正之參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
  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