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一級水產用水:指可供嘉臘魚及紫菜類培養用水之水源。
二、二級水產用水:指可供虱目魚、烏魚、龍鬚菜及其他食用海藻培養用
    水之水源。
三、工業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
〔立法理由〕
考量國內養殖物種現況,爰第二款增列其他食用海藻,餘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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