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新增園區設置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8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行政院九十一年九月九日院臺環字第0九一00四四三二九號函核定
    「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以下簡稱「推動計畫」,詳如附件)。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九十二年八月五日「環保科技
    園區指導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結論。

貳  應徵資格及具備條件
一、已取得「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設置之正取縣市不得參與本次設置
    申請。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具備以下條件者:
(一)提供設置環保科技園區之土地,單一園區面積二十公頃以上 (惟環
      保署得視情形調整面積) ,其土地使用規劃原則如下:
      1.量產實證區,約十五公頃以上,以環境友善之生產程序與製品量
        產為主。
      2.研究發展區,約二公頃以上,以新技術之研究發展與新產品之基
        礎實驗與分析為主。
      3.支援設施區,約二公頃以上,以提供各種公用、污染防治及資源
        回收設施為主。
      4.管理中心及教育展示區,約一公頃以上,含產品展示、交易中心
        ,人才培訓及教育訓練中心,行政管理中心等設施。
      5.各區應配置必要之綠地,綠地(不含道路之行道樹區域)總面積
        以不小於總園區面積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二)為因應國內工業區土地閒置現況及配合推動計畫時程需要,以政府
      現有已開發工業區之閒置土地為優先設置地點,必要時得使用公、
      民營機構開發之工業區。

參、計畫目標及工作內容
一、計畫目標:
(一)促進物質之循環永續利用,達到資源物料之回收再生目標,並進入
      循環再利用社會,以兼顧減廢與生態循環之目的。
(二)臺灣地區設置一百公頃之循環型「環保科技園區」,妥善有效利用
      土地,以活絡現有工業區之閒置土地,並創造就業機會,提升生活
      環境品質。
(三)建立具生態資源循環之研發領域,引進國外先進技術,並吸引國外
      廠商進駐園區。結合國內各研究機構,協助產業提昇環保技術層次
      ,帶動臺灣地區循環型產業之發展。
(四)創造兼具環境品質的社區總體經濟效益,加速民間投資,增加資源
      與物質循環,增加就業機會,並促進地方發展、增加稅收及活絡財
      政。
(五)提升產業之生態化,改善產業經營條件,促進產業生態連結,達成
      資源循環與低污染排放,並提供國民優質生活環境,以創造循環型
      永續生態城鄉。
二  工作內容:
    縣市政府經環保署評決核定之後,應依「推動計畫」、本申請須知及
    核定之設置計畫,應辦理或協助入區廠商/研究機構辦理下述各項工
    作:
(一)負責園區之用地取得、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土地變更編訂等事項。
(二)規劃研擬園區之設置、營運管理以及循環型生態城鄉建構計畫、發
      展政策、策略及相關措施規劃之推動事項。
(三)成立園區專責管理單位及督導專責管理單位辦理相關事宜。
(四)辦理園區相關計畫之研擬及各項工作,並將計畫報請環保署核備。
(五)準備園區招商公告及契約文件、公告招商、接受廠商/研究機構入
      區申請及辦理審查,報請環保署指導委員會核定。
(六)辦理入區廠商/研究機構簽約相關作業、執行情形查核、營運輔導
      及服務事宜。
(七)園區吸引投資進駐及對外宣傳事項。
(八)園區財務之計畫、調度及稽核事項。
(九)園區產品市場調查事項。
(十)園區產品檢驗發證及產地證明簽發事項。
(十一)園區環保器材進、出口查驗及護照憑證之簽發事項。
(十二)園區入區廠商/研究機構外籍人員延長居留申請之核轉事項。
(十三)園區外籍或僑居國外專門或技術性人員聘僱之許可及管理事項。
(十四)園區減免稅捐相關證明之核發事項。
(十五)園區外匯及貿易業務事項。
(十六)園區預防走私措施事項。
(十七)園區統一核發工商登記證照、工業用電證明事項。
(十八)園區安全、防護事項。
(十九)園區工商團體之業務事項。
(二十)園區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公害防治及勞動檢查事項。
(二十一)園區公有財產管理、收益事項。
(二十二)園區各項公共設施之建設及維護事項。
(二十三)園區促進建教合作及技術訓練事項。
(二十四)園區技術人才訓練及人力資源之獲得與調節事項。
(二十五)園區通用之技術服務設施事項。
(二十六)園區公共福利事項。
(二十七)園區資訊管理網路運用及園區資訊化發展之推動事項。
(二十八)有關園區環境保護工作之規劃推動執行與管理事項。
(二十九)辦理協調民意及排除抗爭等事項。

肆、預定工作時程
一、九十三年元月三十一日前,環保署完成縣市政府設置計畫書之甄審與
    評決。
二、九十三年九月底前,通過評決核定設置之縣市政府公告招商文件並辦
    理入區廠商審查。
三、九十三年九月底前,通過評決核定設置之縣市政府進行園區硬體建設
    動工/錨定廠商簽約動工。硬體建設動工以研究發展區/管理大樓及
    教育展示區/支援設施興建動工或專責管理單位成立為基準。

伍、計畫書格式
一、資格文件:縣市政府提出申請計畫之內容應包括如下,並依序裝訂成
    冊:
(一)縣市首長信函:以縣市首長名義,說明辦理本申請計畫之理念、抱
      負、願景或展望,以及承諾等。
(二)申請計畫內容摘要。(一至二頁)
(三)環保科技園區用地之位置圖、地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清冊
      (含地籍、地段、地號、使用分區、面積、所有權人等)及土地所
      有權狀等。若縣市政府未取得環保科技園區用地所有權者,應說明
      預定取得方式及取得時間,或提出土地所有人之使用同意書/租賃
      同意書(需載明租賃期間)等。
二  環保科技園區設置計畫:
(一)園區設置現況-主要需說明園區背景環境及用地之適用性,內容包
      括如下:
      1.土地狀況:包括土地面積、土地取得之容易性、土地成本、附近
        土地使用狀況等。
      2.交通及產業條件:包括交通動線便利性、相關產業配合度、有無
        技術支援單位等。
      3.公共設施:包括法令限制、相關優惠措施、既有公共設施完備性
        等。
      4.人文、自然環境:包括人口及敏感點分佈、自然環境接受度、社
        區接受度、氣候影響等。
      5.就業條件:包括員工住宅區設置、公園及景觀設計、人行或腳踏
        車道設置等。
(二)引入產業生態關鍵性/區域特性構想:
      1.區域內既有相關產業現況及未來發展。
      2.推動相關產業發展之政策或措施。
      3.擬引進園區之核心產業分析。(請參考附件四)
      4.區域內未來發展計畫,例如與自然生態循環及區域發展之關聯性
        。
      5.與週邊產業產生共生循環之關聯性。
      6.與週邊學研機構連結之可行性。
      7.與鄰近工業區產生共生循環之關聯性。
      8.引進適當技術、人才與產業之特色。
(三)園區建設構想與規劃:
      1.園區用地來源及取得/租賃方式說明。
      2.成立專責管理單位之規劃、方式、自治條例、組織架構、參與人
        員經驗與專長。
      3.各項硬體設施設置規劃。(請參考附件五)
        *設施及工程內容至少含整地、道路、排水、防洪、自來水、電
          力與電信、管理中心及研究發展區、開放空間、綠化與景觀、
          污染防治設施、其他公共設施及支援設施等。
        *規劃內容至少說明各項工程內容概述、環保理念、施工條件檢
          討、施工便道、借土或棄土區、工程材料、施工車輛路線、採
          用生態/環保之施工方法、施工機具、綠建築、環境保護對策
          等。
      4.依設置進度安排進度控制點及關鍵事項說明。進度控制點需包括
        籌備工作具體內容至少如取得園區用地所有權,成立專責管理單
        位,現場開工,管理中心、研究發展區、公共設施等之完工驗收
        ,公告招商等。
      5.設置期間財務計畫(含各項經費收支來源說明、財務管理構想)
        。
(四)未來園區營運規劃:
      1.招商具體策略與錨定廠商規劃:包括招商公告事項、土地售價或
        租賃價格、申請與審查作業、獎勵措施等。
      2.行政管理及營運管理計畫:包括行政管理事項,管理一元化及設
        置單一窗口之構想與措施,各項建構軟硬體之使用與維護等。
      3.入區廠商/研究機構之權利義務說明。
      4.招商營運時程、進度安排及關鍵事項說明。
      5.營運期間財務計畫(含各項經費收支來源說明、財務管理構想)
        。
(五)園區逐年達成資源循環與低(零)排放之成效評估:
      1.資源循環與低(零)排放之推動策略。
      2.分年目標訂定。
      3.成效評估構想:包括成效評估指標之訂定、執行之具體措施等。
        成效評估指標部分應包括符合國際環保公約及標準程序、資源回
        收率、生產環保/環境友善產品比率、污染減量、二氧化碳減少
        率等總指標。
三、循環型生態城鄉建設計畫:
    為促成產業、生活與生態平衡,達到資源循環再利用以及都市或區域
    之永續性,縣市政府應以綠敷地率、資源回收率、節水率、二氧化碳
    減少率為總指標,選定重點區域及重點軟硬體建設項目,參考附件臚
    列之建設原則及分項建設指標撰擬循環型生態城鄉建設計畫,並於計
    畫中擇定其成效評估指標,以營造具有自然機能、自然魅力、環境低
    負荷的都市及舒適、快樂的都市環境。計畫內容包括:
(一)區域內建構循環型生態城鄉之條件-主要需說明園區如何結合區域
      性資源、或與區域環境及未來發展計畫融合,達到建構循環型生態
      城鄉之目標,內容包括:
      1.循環型生態城鄉建構範圍及行政轄區。
      2.建構範圍內生活、自然、社會、經濟、文化、生態等環境。
      3.各項既有軟硬體配合措施。
      4.與未來發展計畫相容性。
(二)循環型生態城鄉建設/建構內容及其執行規劃:
      *建設/建構內容包括達成前述總指標及分項建設指標等之相關軟
        硬體。
      *執行規劃內容包括說明各項軟硬體設計、採用生態/環保工法施
        作、使用再生原料/再生資源、管理維護計畫、相關單位權責及
        分工等。
(三)區域內逐年達成資源循環與低(零)排放之成效評估:
      1.資源循環與低(零)排放之推動策略。
      2.分年目標訂定。
      3.成效評估構想:包括成效評估指標之訂定、執行之具體措施等。
(四)財務計畫:
      1.各項經費估計及分年經費需求。
      2.經費收支來源說明。
      3.財務管理構想。
(五)建構時程:
      1.建設/建構進度安排。
      2.關鍵事項說明。

陸、甄審與評決
一、縣市政府所提申請計畫書,環保署將依序位法進行評決,擇第一名縣
    市政府辦理環保科技園區設置,未來如果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修訂
    ,需增加設置園區時,環保署將依本次評決之名次順序,作為核定增
    加園區之設置縣市優先順序,其候用有效期限為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
二、甄審方式、項目及標準
(一)甄審與評決程序,包括資格預審及綜合評審二大項。資格預審係由
      環保署確認縣市政府檢附之申請文件資料是否完備;綜合評審則由
      推動計畫指導委員會負責,分書面審查、現場勘查及綜合審查三階
      段:1。書面審查(含簡報)階段,將決定符合資格之縣市;2。
      現場勘查(含簡報)階段,係確認合格者研提之書面內容與園區土
      地、設置、周邊環境現況…等之正確性及合理性;3。綜合審查階
      段則確定優選順序。
(二)各階段審查項目及標準
      1.書面審查
      (1) 環保科技園區設置計畫(75%)
          a 園區設置現況(10%)
          (a) 土地狀況
          (b) 交通及產業條件
          (c) 公共設施
          (d) 人文、自然環境
          (e) 就業條件
          b 引入產業生態關鍵性/區域特性構想(25%)
          (a) 區域內既有相關產業現況及未來發展。
          (b) 推動相關產業發展之政策或措施。
          (c) 擬引進園區之核心產業分析。
          (d) 區域內未來發展計畫,例如與自然生態循環及區域發展之
              關聯性。
          (e) 與週邊產業產生共生循環之關聯性。
          (f) 與週邊學研機構連結之可行性。
          (g) 與鄰近工業區產生共生循環之關聯性。
          (h) 引進適當技術、人才與產業之特色。
          c 園區建設構想與規劃(15%)
          (a) 園區用地來源及取得/租賃方式說明。
          (b) 成立專責管理單位之規劃、方式、自治條例、組織架構、
              參與人員經驗與專長。
          (c) 各項硬體設施設置規劃。
          (d) 依設置進度安排進度控制點及關鍵事項說明。
          (e) 設置期間財務計畫(含各項經費收支來源說明、財務管理
              構想)。
          d 未來園區營運規劃(15%)
          (a) 招商具體策略與錨定廠商規劃。
          (b) 行政管理及營運管理計畫。
          (c) 入區廠商/研究機構之權利義務說明。
          (d) 招商營運時程、進度安排及關鍵事項說明。
          (e) 營運期間財務計畫 (含各項經費收支來源說明、財務管理
              構想)。
          e 園區逐年達成資源循環與零排放之成效評估(10%)
          (a) 資源循環與低(零)排放之推動策略。
          (b) 分年目標訂定。
          (c) 成效評估構想。
      (2) 循環型生態城鄉建設計畫(25%)
          a 區域內建構循環型生態城鄉之條件
          (a) 循環型生態城鄉建構範圍及行政轄區。
          (b) 建構範圍內生活、自然、社會、經濟、文化、生態等環境
              。
          (c) 各項既有軟硬體配合措施。
          (d) 與未來發展計畫相容性。
          b 循環型生態城鄉建設/建構內容及其執行規劃
          (a) 建設/建構內容包括達成前述總指標及分項建設指標等之
              相關軟硬體。
          (b) 執行規劃內容包括說明各項軟硬體設計、採用生態/環保
              工法施作、使用再生原料/再生資源、管理維護計畫、相
              關單位權責及分工等。
          c 區域內逐年達成資源循環與零排放之成效評估
          (a) 資源循環與低(零)排放之推動策略。
          (b) 分年目標訂定。
          (c) 成效評估構想:包括成效評估指標之訂定、執行之具體措
              施等。
          d 財務計畫
          (a) 各項經費估計及分年經費需求。
          (b) 經費收支來源說明。
          (c) 財務管理構想。
          e 建構時程
          (a) 建設/建構進度安排。
          (b) 關鍵事項說明。
      2.現場勘查
      (1) 土地狀況(20%),例如土地面積、地形完整性、土地所有
          權、地上物…等。
      (2) 交通及產業條件(20%),例如園區周邊交通道路、鄰近區
          域之產業/工業區類別…等。
      (3) 公共設施(20%),例如既有之各項硬體設施(含水電/瓦斯
          /電訊/污染防治等支援設施)等與設置之現況…等。
      (4) 人文及自然環境(20%),如設置地點與自然環境(天氣、
          水文、林地…(與人文(人口、社區、學校…)之互動…等。
      (5) 就業條件(20%),如居住環境、交通、人力結構…等。
      3.綜合審查
      (1) 實質環境(15%),如土地狀況、交通動線、公共設施、就
          業條件…等。
      (2) 產銷環境(30%),如引進產業之條件、相關產業發展之政
          策、招商能力及獎勵措施、鼓勵生產與使用再生品之措施、貨
          源保證…等。
      (3) 研發環境(20%),如研發人力、研發軟硬體設施、技術支
          援、入區廠商/研究機構之權利義務、獎勵措施…等。
      (4) 生活環境(15%),如人文/自然環境、建構循環型生態城
          鄉之條件、資源循環與零排放之推動策略…等。
      (5) 行政配合(20%),如專責管理單位之成立規劃、軟硬體設
          施之規劃、財務計畫、軟硬體建構之運作管理與維護規劃…等
          。
(三)書面審查:
      1.指導委員出席人數超過指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時才得以進
        行書面審查,評分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不含)以上為及格
        ,且超過出席委員之半數委員給予及格分數時方屬及格,書面審
        查及格者始進行現場勘查。
      2.縣市政府應依環保署通知時間辦理中文簡報,簡報時間以三十分
        鐘為原則。簡報人員應由縣市政府權責人員擔任,惟縣市政府亦
        得委託其規劃單位之人員擔任。
(四)現場勘查
      1.指導委員出席人數超過指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時才得以進
        行現場勘查,評分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不含)以上為及格
        ,且超過出席委員之半數委員給予及格分數時方屬及格,現場勘
        查及格者始進行綜合審查。
      2.縣市政府應依環保署通知時間辦理中文簡報,簡報時間以三十分
        鐘為原則。簡報人員應由縣市政府權責人員擔任,惟縣市政府亦
        得委託其規劃單位之人員擔任。
(五)綜合審查
      1.指導委員出席人數超過指導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時才得以進
        行綜合審查,綜合審查評決方式以序位法進行。
      2.由指導委員會委員先評分數,再評名次。得分七十分(不含)以
        下者為不及格。及格者以名次總和最低者為第一名,次低者為第
        二名,依序排定名次,如有名次總和相同者,以得第一名次數較
        多者為優先名次,如得第一名次數再相同者,則以評分所得總分
        數最高者為優先名次,參加評選之縣市政府未獲出席委員過半委
        員評選為及格時,得不評決名次。

柒、收件日期
一、縣市政府應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十七時前,以縣市政府名義將
    申請計畫書四十五份寄達或送達環保署,逾期者不予受理;申請計畫
    書經提出後概不退還或更換、補件,環保署並不給予任何經費補助,
    且需不涉及智慧財產權爭議;另為維護環境,申請計畫書以雙面印刷
    為原則。
二  收件地址:台北市中華路一段四十一號六樓。
    計畫連絡人:環保署廢管處陳峻明先生。
    電話:(02)23117722轉2643

捌、經費補助原則
    經通過評決核定設置之縣市政府,環保署將分園區設置建設與推動循
    環型生態城鄉建設兩大部分給予經費補助,詳如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
    畫補助款執行要點所列。

玖、附則
一、經通過評決核定設置之縣市政府,應依推動計畫、環保署「環保科技
    園區推動計畫作業與管理要點」、「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補助款執
    行要點」、本申請須知及核定之設置計畫等辦理環保科技園區及循環
    型生態城鄉之建設及營運事宜。
二、經通過評決核定設置之縣市政府,如有未依核定之申請計畫及控制點
    進度辦理,經催告仍未於期限改善時,環保署將提請指導委員會檢討
    取消其資格,並由候用縣市政府依序遞補。
三、經通過評決核定設置之縣市政府,如所提送申請補助之文件不實,或
    補助經費移為他用等情事,經催告仍未於期限改善時,環保署除不續
    予補助外,並得要求繳還原補助款,且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四、有第二或第三點情形發生時,環保署得終止其依「推動計畫」設置環
    保科技園區之權利。
五、於甄審與評決時,各縣市政府所答覆內容、承諾事項及指導委員會之
    附帶決議,如確定經通過評決核定設置後,均列為其申請計畫之一部
    分。
六、本申請須知若欠明確或具爭議時,以環保署解釋為準;有未載明事項
    或不足之處,依相關規定或由環保署另訂補充規定辦理,補充規定並
    為本申請須知之一部分。

拾、附件
一、行政院九十一年九月九日核定「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
二、環保署「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作業與管理要點」
三、「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補助款執行要點」
四、環保科技園區引進之核心產業別
五、環保科技園區基礎建設規劃
六、環保科技園區成功之關鍵要素
七、循環型生態城鄉建設原則及分項建設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