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製作節目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6日

所有條文

  為管理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及製作節目,特訂
  定本辦法。

  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及製作節目之管理,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節目,係指廣播電視節目、廣告及錄影節目。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港九電影戲劇事業自由總會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赴大陸地區拍片者,應向
  該公司報備,並取得證明。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不受理其電影片檢查之申請。
  第一項報備文書格式,由港九電影戲劇事業自由總會股份有限公司定之
  。

  赴大陸地區拍攝之電影片或製作之節目,其內容不得有左列情事:
  一、違反電影法、廣播電視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二、刻意表現代表中共之圖誌或使用簡化字。但因內容或劇情需要,不
      在此限。

  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得與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共同為之。其涉及出資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辦
  理。

  電影事業赴大陸地區拍片,僱用臺灣地區及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會員之電
  影從業人員擔任編劇及導播(演)者,不得少於該電影片編劇及導播(
  演)人數二分之一;擔任主角及配角者,各不得少於該電影片主角及配
  角人數二分之一。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經營
  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赴大陸地區製作戲劇節目,僱用大陸地區人
  民擔任編劇及導播(演)者,不得逾該節目編劇及導播(演)人數三分
  之一;僱用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人民擔任編劇及導播(演)者,
  亦同。其餘編劇及導播(演),應僱用臺灣地區人民擔任。
  前項事業赴大陸地區製作戲劇節目,僱用大陸地區人民擔任主角及配角
  者,各不得逾該節目主角及配角人數三分之一;僱用臺灣地區及大陸地
  區以外之人民擔任主角及配角者,亦同。其餘主角及配角,應僱用臺灣
  地區人民擔任。

  前條事業於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地區拍片或製作節目,僱
  用大陸地區人民擔任編劇及導播(演)、主角及配角者,準用前條規定
  。

  赴大陸地區拍攝之電影片及製作之非新聞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時,應由主
  管機關核驗其內容。

  赴大陸地區拍攝之電影片或製作之節目於送審時,應檢附受僱人員資料
  表(如附件)。

  大眾傳播事業拍攝之電影片或製作之節目,有未依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
  辦理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令責令修改,逕予刪剪、禁演、禁
  播或禁止發行。其有引用、剽竊、側錄或購買大陸地區電影片節目輯入
  其拍攝之電影片或製作之節目者,亦同。
  主管機關事後發現電影片或節目有前項情形者,得撤銷原核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