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製作節目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6日

條文關聯

  大眾傳播事業拍攝之電影片或製作之節目,有未依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
  辦理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令責令修改,逕予刪剪、禁演、禁
  播或禁止發行。其有引用、剽竊、側錄或購買大陸地區電影片節目輯入
  其拍攝之電影片或製作之節目者,亦同。
  主管機關事後發現電影片或節目有前項情形者,得撤銷原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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