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播事業拍攝之電影片或製作之節目,有未依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 辦理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令責令修改,逕予刪剪、禁演、禁 播或禁止發行。其有引用、剽竊、側錄或購買大陸地區電影片節目輯入 其拍攝之電影片或製作之節目者,亦同。 主管機關事後發現電影片或節目有前項情形者,得撤銷原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