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製作節目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6日

條文關聯

  赴大陸地區拍攝之電影片或製作之節目,其內容不得有左列情事:
  一、違反電影法、廣播電視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二、刻意表現代表中共之圖誌或使用簡化字。但因內容或劇情需要,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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