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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製作節目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得與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共同為之。其涉及出資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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