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事業赴大陸地區拍片,僱用臺灣地區及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會員之電
影從業人員擔任編劇及導播(演)者,不得少於該電影片編劇及導播(
演)人數二分之一;擔任主角及配角者,各不得少於該電影片主角及配
角人數二分之一。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經營
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赴大陸地區製作戲劇節目,僱用大陸地區人
民擔任編劇及導播(演)者,不得逾該節目編劇及導播(演)人數三分
之一;僱用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人民擔任編劇及導播(演)者,
亦同。其餘編劇及導播(演),應僱用臺灣地區人民擔任。
前項事業赴大陸地區製作戲劇節目,僱用大陸地區人民擔任主角及配角
者,各不得逾該節目主角及配角人數三分之一;僱用臺灣地區及大陸地
區以外之人民擔任主角及配角者,亦同。其餘主角及配角,應僱用臺灣
地區人民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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