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製作節目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6日

條文關聯

  電影事業赴大陸地區拍片,僱用臺灣地區及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會員之電
  影從業人員擔任編劇及導播(演)者,不得少於該電影片編劇及導播(
  演)人數二分之一;擔任主角及配角者,各不得少於該電影片主角及配
  角人數二分之一。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經營
  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赴大陸地區製作戲劇節目,僱用大陸地區人
  民擔任編劇及導播(演)者,不得逾該節目編劇及導播(演)人數三分
  之一;僱用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人民擔任編劇及導播(演)者,
  亦同。其餘編劇及導播(演),應僱用臺灣地區人民擔任。
  前項事業赴大陸地區製作戲劇節目,僱用大陸地區人民擔任主角及配角
  者,各不得逾該節目主角及配角人數三分之一;僱用臺灣地區及大陸地
  區以外之人民擔任主角及配角者,亦同。其餘主角及配角,應僱用臺灣
  地區人民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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