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678
人,瀏覽人次:
82358478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製作節目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前條事業於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地區拍片或製作節目,僱 用大陸地區人民擔任編劇及導播(演)、主角及配角者,準用前條規定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