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製作節目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6日

條文關聯

  前條事業於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地區拍片或製作節目,僱
  用大陸地區人民擔任編劇及導播(演)、主角及配角者,準用前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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