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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導正金融業者憑恃其優勢地位,向房屋貸款借款人不當收取提前清
    償違約金,以維護交易秩序,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爰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房屋貸款,係指自然人向金融業者辦理之購置住宅貸款。

三、金融業者不得拒絕借款人提前清償房屋貸款,並應儘速發給清償證明
    書。

四、金融業者基於經營考量,提供借款人「限制清償期間」之房屋貸款時
    ,應向借款人書面說明利率計算方式及貸款條件,並提供「得隨時清
    償」之貸款條件供借款人自由選擇。其提供「限制清償期間」貸款利
    率優惠者,得就該貸款與借款人議定提前清償違約金。
    前項所稱之利率優惠,指「限制清償期間」房屋貸款之利率,實質上
    較締約時「得隨時清償」之同期間利率為低。

五、金融業者不得未經借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前項約定提前清償違約金者,應於貸款契約書中,以特別約款方式與
    借款人個別約定,並載明違約金之計收方式。

六、提前清償違約金應考量借款人之清償時間、貸款餘額等因素,採遞減
    之方式計收。

七、金融業者對於本原則發布日存續之房屋貸款,於借款人請求時,應參
    照本原則相關規定適當調整。未於借款人請求後三個月內調整者,本
    會得就個案調查處理。

八、金融業者於辦理房屋貸款,與借款人議定提前清償違約金時,不符本
    原則規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