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樣一:電器產品附條件買賣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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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名 稱 │ │ 電話 │ │
│ ├────┼────────┼───┴────────┤
│ │住居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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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名 稱 │ │ 電話 │ │
│ ├────┼────────┼───┴────────┤
│ │營業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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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買受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附條件買賣方式向出賣人買受電器產品,成立
契約,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標的物之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及按裝位置)
牌______(型式:______機號:______)產地:______,______
台,按裝於______縣市______鄉鎮市區______里村______鄰____
__街路______段______巷______弄______號之______樓。
第二條 (標的物之價款)
一、總價
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台幣________元整。
分期付款總價(含營業稅):新台幣________元整。
現金交易總價與分期付款總價差價:新台幣________元整。
二、付款方式
(一)頭期款:
付款日: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
現 金:新台幣________元整。
票 據: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庫分行:
帳號: 票號:
(二)分期付款:
分期金額:
分期數:
利率及其種類:
每期應付之日期、本金、利息詳如附件:分期攤還表
。
三、付款地
四、本契約簽訂後,雙方當事人均不得以匯率變動或標的物價格
之漲跌為由,要求增減價款或拒絕履行契約。
第三條 (提前清償)
買受人得提前清償,出賣人不得拒絕。
買受提前清償者,應按攤還表所示之未償還本金給付。
第四條 (附條件買賣特別約款)
一、(保留所有權約款及買受人取得所有權之條件)
買受人自繳清全部價金之日起取得標的物之所有權;於買受
人未繳清全部價金前標的物之所有權仍歸出賣人保有。
二、(標的物之使用及危險負擔)
買受人自取得標的物之占有之時起得使用標的物,但於取得
標的物所有權之前,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及使用之。
標的物之利益與危險,除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外,自
買受人取得標的物之占有之時起,由買受人承受及負擔。
三、(買受人不履行契約時,出賣人行使物權請求權及( 或 )
債權請求權之一)
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前,買受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致
妨害出賣人之權益者,出賣人得取回占有的標的物:
不依約定給付價款者。
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者。
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者。
出賣人取回占有前款標的物,其價值顯有減少者,得向買受
人請求損害賠償。
四、(買受人不履行契約時,出賣人行使物權請求權及(或)債
權請求權之二)
出賣人依前項約定取回權的物,而買受人拒絕交付標的物時
,出賣人得聲請法院假扣押,如經登記之契約載明逕受強制
執行者,得依該契約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五、(買受人不履行契約時,出賣人行使物權請求權及(或)債
權請求權之三)
出賣人依第三項約定取回標的物時,應於三日前通知買受人
。
出賣人不經前款事先通知,逕行取回標的物時,如買受人在
出賣人取回的標的物後十日內付清如附件分期攤還表所示之
未償還本金及其遲延利息者,買受人得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
物並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六、(買受人不履行契約時,出賣人行使物權請求權及(或)債
權請求權之四)
買受人得於出賣人取回占有標的物後十日內,以書面請求出
賣人將標的物再行出賣。出賣人縱無買受人之請求,亦得於
取回標的物後三十日內將標的物再行出賣。
出賣人依前款約定再行出賣標的物者,應於取回標的物後三
十日內,經五日以上之揭示公告,就地公開拍賣之,並應於
拍賣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買受人。
標的物為可分割者,於拍賣所得價足以清償未繳價款及費用
時,應即停止。賣得價金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再充原
本,如有剩餘,應返還買受人,如有不足,出賣人得繼續追
償。
七、(買受人不履行契約時,出賣人行使物權請求權及(或)債
權請求權之五)
買受人未為前項第一款請求,出賣人亦未依前項第一款約定
再行出賣者
,出賣人無償還買受人已付價金之義務,出賣人亦不得行使
第三項第二款之權利,本契約並即失其效力。
八、(出賣人之損害賠償義務)
出賣人出賣標的物違反第六項第二款約定者,買受人得請求
損害賠償。
九、(買受人不履行契約時,出賣人行使物權請求權及(或)債
權請求權之六)
買受人有第三項第一款之情形,且有連續兩期遲延給付分期
款,所遲延之價額並已達全部價金百分之二十者,出賣人得
不行使取回標的物之權利,而請求買受人一次清償如附件分
期攤還表所示之未償還本金及其遲延利息。
十、(標的物保險被保險人之記載)
本買賣標的物由買受人負擔保險費為標的物投保;上開保險
之被保險人應為出賣人。
十一、(其他契約事項)
買受人有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五章之情形者,應依該法規定
負刑事責任。
買受人應依出賣人之要求,提供必要文件,協同出賣人向
登記機關辦理標的物附條件買賣登記及必要之變更登記。
買受人付清全部價金後,出賣人因買受人或利害關係人之
書面請求應即出具證明書,俾買受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憑以
向登記機關註銷附條件買賣登記;出賣人於收到買受人或
利害關係人上開書面請求後十日內,未交付證明書者,應
按日給付請求人遲延金新台幣______元,並負損害賠償責
任。
附條件買賣登記規費由________負擔。
第五條 (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及售後服務)
出賣人擔保其所交付之標的物符合契約約定、相關法律規定,並
有保證書及廣告內容上所載之品質,出賣人並承諾依廣告內容及
保證書約定負保固及維修責任。
買受人應於收受標的物後,從速檢查,如發現有應由出賣人負責
之瑕疵時,應於收受後七日內通知出賣人;但有不能立即發現之
瑕疵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七日內通知出賣人。未於上述期限內通
知者,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買受人喪失其瑕疵擔保請求權。
前項約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保證
書另有有利於買受人之約定者,亦同。
第六條 (標的物之使用及危險負擔)
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除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外,自交付
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第七條 (因買受人違約價金之沒收)
因可歸責於買受人之事由致違反本契約給付價金約定連續兩期或
其遲延給付之價金逾總金額五分之一者,經出賣人定十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買受人仍未履行者,出賣人得解除契約,沒收買受人
已付之價金。
前項得沒收之已付價金不得逾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
十,逾百分之十者縮減為百分之十,但出賣人能證明其所受損害
超過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出賣人給付遲延之效果)
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給付遲延者,買受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前項情形買受人得定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出賣人履行契約,逾期
限出賣人仍未履行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已給付之價
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如有其
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九條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價金返還)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出賣人應返還
買受人已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
第十條 (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
出賣人應於訂約時,至遲於交付標的物前,交付標的物之中文保
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該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為本契約之一部
份。
前項保證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商品之名稱、種類、數量、若有製造號碼或批號,其製造號碼
或批號。
保證內容。
保證期間及起算方法。
製造商名稱、地址。
若有經銷商,其名稱、地址。
交易日期。
第一項使用說明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標的物組件、功能說明。
正確使用方法。
操作程序。
危險警語與避免方式。
簡易故障處理。
維修服務處所及其他相關資訊。
本買賣標的物性質上或使用上有危害人體健康或生命安全之虞者
,應於保證書或使用說明書以醒目、套色、粗大之字體或圖樣標
明。
出賣人應將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張貼或陳列於出賣人之
處所,供消費者閱覽。
第十一條 (管轄法院)
凡因本契約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__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 (印花稅之負擔)
本件印花稅各自貼用負擔。
第十三條 (契約之刪改)
本契約訂立後,若有任何增刪修改,須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
。
第十四條 (補充規定)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由買受人及出賣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或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或民法相關規定處理之。
本契約書正本一式二份,副本____份,由買受人及出賣人各持
正本一份、副本____份為憑。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立契約書人:買受人:
法定代理人:
身份證統一編號:
出賣人:
法定代理人: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式樣二:電器產品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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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名 稱 │ │ 電話 │ │
│ ├────┼────────┼───┴────────┤
│ │住居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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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名 稱 │ │ 電話 │ │
│ ├────┼────────┼───┴────────┤
│ │營業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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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買受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附條件買賣方式向出賣人買受電器產品,成立
契約,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標的物之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及按裝位置)
牌______(型式:______機號:______)產地:______,______
台,按裝於______縣市______鄉鎮市區______里村______鄰____
__街路______段______巷______弄______號之______樓。
第二條 (標的物之價款)
一、總價
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台幣________元整。
分期付款總價(含營業稅):新台幣________元整。
現金交易總價與分期付款總價差價:新台幣________元整。
二、付款方式
頭期款:
付款日: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
現 金:新台幣________元整。
票 據: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庫分行:
帳號: 票號:
分期付款:
分期金額:
分期數:
利率及其種類:
每期應付之日期、本金、利息詳如附件:分期攤還表。
三、付款地
四、本契約簽訂後,雙方當事人均不得以匯率變動或標的物價格
之漲跌為由,要求增減價款或拒絕履行契約。
第三條 (提前清償)
買受人得提前清償,出賣人不得拒絕。
買受提前清償者,應按攤還表所示之未償還本金給付。
第四條 (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及售後服務)
出賣人擔保其所交付之標的物符合契約約定、相關法律規定,並
有保證書及廣告內容上所載之品質,出賣人並承諾依廣告內容及
保證書約定負保固及維修責任。
買受人應於收受標的物後,從速檢查,如發現有應由出賣人負責
之瑕疵時,應於收受後七日內通知出賣人;但有不能立即發現之
瑕疵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七日內通知出賣人。未於上述期限內通
知者,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買受人喪失其瑕疵擔保請求權。
前項約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保證
書另有有利於買受人之約定者,亦同。
第五條 (標的物之使用及危險負擔)
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除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外,自交付
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第六條 (因買受人違約價金之沒收)
因可歸責於買受人之事由致違反本契約給付價金約定連續兩期或
其遲延給付之價金逾總金額五分之一者,經出賣人定十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買受人仍未履行者,出賣人得解除契約,沒收買受人
已付之價金。
前項得沒收之已付價金不得逾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
十,逾百分之十者縮減為百分之十,但出賣人能證明其所受損害
超過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出賣人給付遲延之效果)
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給付遲延者,買受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前項情形買受人得定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出賣人履行契約,出賣
人仍未履行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已給付之價金,及
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如有其他損害
,並得請求賠償。
第八條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價金返還)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出賣人應返還
買受人已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
第九條 (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
出賣人應於訂約時,至遲於交付標的物前,交付標的物之中文保
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該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為本契約之一部
份。
前項保證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商品之名稱、種類、數量、若有製造號碼或批號,其製造號碼
或批號。
保證內容。
保證期間及起算方法。
製造商名稱、地址。
若有經銷商,其名稱、地址。
交易日期。
第一項使用說明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標的物組件、功能說明。
正確使用方法。
操作程序。
危險警語與避免方式。
簡易故障處理。
維修服務處所及其他相關資訊。
本買賣標的物性質上或使用上有危害人體健康或生命安全之虞者
,應於保證書或使用說明書以醒目、套色、粗大之字體或圖樣標
明。
出賣人應將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張貼或陳列於出賣人之
處所,供消費者閱覽。
第十條 (管轄法院)
凡因本契約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
第十一條 (印花稅之負擔)
本件印花稅各自貼用負擔。
第十二條 (契約之刪改)
本契約訂立後,若有任何增刪修改,須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
。
第十三條 (補充規定)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由買受人及出賣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或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或民法相關規定處理之。
本契約書正本一式二份,副本____份,由買受人及出賣人各持
正本一份、副本____份為憑。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立契約書人:買受人:
法定代理人:
身份證統一編號:
出賣人:
法定代理人: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式樣三:電器產品買賣契約書
┌───┬────┬────────┬───┬────────┐
│買受人│名 稱 │ │ 電話 │ │
│ ├────┼────────┼───┴────────┤
│ │住居所 │ │ │
├───┼────┼────────┼───┬────────┤
│出賣人│名 稱 │ │ 電話 │ │
│ ├────┼────────┼───┴────────┤
│ │營業所 │ │ │
└───┴────┴────────┴────────────┘
為買受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附條件買賣方式向出賣人買受電器產品,成立
契約,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標的物之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及按裝位置)
牌______(型式:______機號:______)產地:______,______
台,按裝於______縣市______鄉鎮市區______里村______鄰____
__街路______段______巷______弄______號之______樓。
第二條 (標的物之價款)
一、總價
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台幣______元整。
二、付款方式
(一)訂金:
付款日: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
現 金:新台幣______元整。
票 據: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庫分行:
帳號: 票號:
(二)價金:
付款日: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
現 金:新台幣______元整。
票 據: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庫分行:
帳號: 票號:
三、付款地
四、本契約簽訂後,雙方當事人均不得以匯率變動或標的物價格
之漲跌為由,要求增減價款或拒絕履行契約。
第三條 (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及售後服務)
出賣人擔保其所交付之標的物符合契約約定、相關法律規定,並
有保證書及廣告內容上所載之品質,出賣人並承諾依廣告內容及
保證書約定負保固及維修責任。
買受人應於收受標的物後,從速檢查,如發現有應由出賣人負責
之瑕疵時,應於收受後七日內通知出賣人;但有不能立即發現之
瑕疵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七日內通知出賣人。未於上述期限內通
知者,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買受人喪失其瑕疵擔保請求權。
前項約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保證
書另有有利於買受人之約定者,亦同。
第四條 (標的物之使用及危險負擔)
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除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外,自交付
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第五條 (出賣人給付遲延之效果)
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給付遲延者,買受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前項情形買受人得定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出賣人履行契約,出賣
人仍未履行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已給付之價金,及
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如有其他損害
,並得請求賠償。
第六條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價金返還)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出賣人應返還
買受人已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
第七條 (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
出賣人應於訂約時,至遲於交付標的物前,交付標的物之中文保
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該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為本契約之一部
份。
前項保證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商品之名稱、種類、數量、若有製造號碼或批號,其製造號碼
或批號。
保證內容。
保證期間及起算方法。
製造商名稱、地址。
若有經銷商,其名稱、地址。
交易日期。
第一項使用說明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標的物組件、功能說明。
正確使用方法。
操作程序。
危險警語與避免方式。
簡易故障處理。
維修服務處所及其他相關資訊。
本買賣標的物性質上或使用上有危害人體健康或生命安全之虞者
,應於保證書或使用說明書以醒目、套色、粗大之字體或圖樣標
明。
出賣人應將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張貼或陳列於出賣人之
處所,供消費者閱覽。
第八條 (管轄法院)
凡因本契約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
第九條 (印花稅之負擔)
本件印花稅各自貼用負擔。
第十條 (契約之刪改)
本契約訂立後,若有任何增刪修改,須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
第十一條 (補充規定)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由買受人及出賣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或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或民法相關規定處理之。
本契約書正本一式二份,副本____份,由買受人及出賣人各持
正本一份、副本____份為憑。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立契約書人:買受人:
法定代理人:
身份證統一編號:
出賣人:
法定代理人: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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