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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原住民參與行政、立法事務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族語陳述意見)
政府機關(構)處理行政、立法事務及司法程序時,原住民得以其原住民 族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構)應聘請通譯傳譯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原住民族語言人才資料庫,提供各級政府機關(構) 視需要聘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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