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原住民嬰幼兒學習原住民族語言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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