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法施行三年後,原住民參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公費留學
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
原住民族專責機關(構、單位)之公務人員未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
者,每年應修習原住民族語言;其修習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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