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私立學校及公益法人。
三、依法設立之民營機構。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應加強推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且得受獎
    勵者為「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獎勵
    對象,於第一款增列「公立學校」;第二款增列「私立學校」。
二、配合本法第十九條所定獎勵對象修正為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
    團體,爰將第三款所定「企業機構」修正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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